经部预告产创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记者王先国/综合报导】 2024/10/06

产业创新条例第十条之一关於投资抵减,将於今年十二月卅一日届期,为利产业因应人工智慧(AI)与全球净零排放趋势,促进投资新创事业,强化公司对外投资的同时保护关键技术,经济部於昨(五)日起预告产创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以广纳各界意见。

经济部产业发展署已召开四场座谈会,邀请产业公协会及相关单位搜集意见,研拟修正第十条之一、第廿三条之一、第廿三条之二等条文,另经济部投资审议司研提增修产创条例第廿二条、第六十七条之三等条文。修正重点如下∶

一、第十条之一∶

(一)鼓励产业持续智慧升级、配合五G应用商机与资安防护日趋重要,保留现行智慧机械、五G系统及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等项目,并检讨智慧机械现行智慧化功能,朝高阶智慧制造迈进。(二)因应AI应用快速发展,为鼓励企业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以及配合全球减碳趋势与我国二○五○年净零排放目标,增订人工智慧、节能减碳项目,促进产业运用租税优惠积极投资。(三)配合适用项目增加,将现行适用投资支出金额上限新台币十亿元提高至十八亿元,期产业多投资AI与节能减碳设备,加速数位与净零双轴转型。(四)施行期限延长至一一八年十二月卅一日,与产创条例其他租税优惠条文一致。

二、第廿二条∶将现行公司从事国外投资新台币十五亿元以上一律事前申请核准,修正为公司从事国外投资系投资於特定国家或地区、特定产业或技术或达一定金额以上者,应事前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并增订中央主管机关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为附附款之核准投资之事由。

三、第廿三条之一∶有限合夥创投事业之实收出资额门槛由现行三亿元调降为一______ ________________孩莹________________,以引导有限合夥创投事业资金可多挹注於新创事业。

四、第廿三条之二∶除现行个人投资设立二年内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规定外,增订个人投资设立二年以上、未满五年之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符合要件者,亦得适用本条租税优惠,协助新创事业取得营运发展所需资金。

五、第六十七条之三∶增订「公司未事前申请核准」、「未履行中央主管机关所定附款」,及「已实行投资後其投资之经营始有不予核准投资之事由,经命限期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资,而未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资」之罚则。

为让各界了解修法方向并广徵修正意见,产创条例修正草案已刊登於经济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经济部产业发展署全球资讯网站、经济部投资审议司官网,如有相关修正意见,可透过前开平台提供或联系经济部产业发展署、经济部投资审议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