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預告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助攻產業AI升級、擴大新創募資管道
【記者王先國/綜合報導】 2024/10/05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將於一一三年十二月卅一日屆期,為利產業因應人工智慧(AI)與全球淨零排放趨勢,促進投資新創事業,強化公司對外投資的同時保護關鍵技術,經濟部於今(五)日起預告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廣納各界意見。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已召開四場座談會,邀請產業公協會及相關單位蒐集意見,研擬修正第10條之1、第23條之1、第23條之2等條文,另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研提增修產創條例第22條、第67條之3等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10條之1:
(一)鼓勵產業持續智慧升級、配合5G應用商機與資安防護日趨重要,保留現行智慧機械、5G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等項目,並檢討智慧機械現行智慧化功能,朝高階智慧製造邁進。

(二)因應AI應用快速發展,為鼓勵企業全面提升產業競爭力,以及配合全球減碳趨勢與我國2050淨零排放目標,增訂人工智慧、節能減碳項目,促進產業運用租稅優惠積極投資。

(三)配合適用項目增加,將現行適用投資支出金額上限新臺幣十億元提高至十八億元,期產業多投資AI與節能減碳設備,加速數位與淨零雙軸轉型。

(四)施行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與產創條例其他租稅優惠條文一致。

二、第22條:將現行公司從事國外投資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一律事前申請核准,修正為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係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為附附款之核准投資之事由。

三、第23條之1:有限合夥創投事業之實收出資額門檻由現行三億元調降為一.五億元,其中投資新創事業金額比例提高至五十%,以引導有限合夥創投事業資金可多挹注於新創事業。

四、第23條之2:除現行個人投資設立二年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規定外,增訂個人投資設立二年以上未滿五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符合要件者,亦得適用本條租稅優惠,協助新創事業取得營運發展所需資金。

五、第67條之3:增訂「公司未事前申請核准」、「未履行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附款」,及「已實行投資後其投資之經營始有不予核准投資之事由,經命限期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而未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之罰則。

為讓各界了解修法方向並廣徵修正意見,產創條例修正草案已刊登於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ida.gov.tw)、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官網(https://dir.moea.gov.tw/chinese/),如有相關修正意見,可透過前開平台提供或聯繫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經濟部投資審議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