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部预告产创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助攻产业AI升级、扩大新创募资管道
【记者王先国/综合报导】 2024/10/05

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投资抵减将於一一三年十二月卅一日届期,为利产业因应人工智慧(AI)与全球净零排放趋势,促进投资新创事业,强化公司对外投资的同时保护关键技术,经济部於今(五)日起预告产创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以广纳各界意见。

经济部产业发展署已召开四场座谈会,邀请产业公协会及相关单位搜集意见,研拟修正第10条之1、第23条之1、第23条之2等条文,另经济部投资审议司研提增修产创条例第22条、第67条之3等条文。修正重点如下∶

一、第10条之1∶
(一)鼓励产业持续智慧升级、配合5G应用商机与资安防护日趋重要,保留现行智慧机械、5G系统及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等项目,并检讨智慧机械现行智慧化功能,朝高阶智慧制造迈进。

(二)因应AI应用快速发展,为鼓励企业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以及配合全球减碳趋势与我国2050净零排放目标,增订人工智慧、节能减碳项目,促进产业运用租税优惠积极投资。

(三)配合适用项目增加,将现行适用投资支出金额上限新台币十亿元提高至十八亿元,期产业多投资AI与节能减碳设备,加速数位与净零双轴转型。

(四)施行期限延长至118年12月31日,与产创条例其他租税优惠条文一致。

二、第22条∶将现行公司从事国外投资新台币十五亿元以上一律事前申请核准,修正为公司从事国外投资系投资於特定国家或地区、特定产业或技术或达一定金额以上者,应事前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并增订中央主管机关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为附附款之核准投资之事由。

三、第23条之1∶有限合夥创投事业之实收出资额门槛由现行三亿元调降为一.五亿元,其中投资新创事业金额比例提高至五十%,以引导有限合夥创投事业资金可多挹注於新创事业。

四、第23条之2∶除现行个人投资设立二年内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规定外,增订个人投资设立二年以上未满五年之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符合要件者,亦得适用本条租税优惠,协助新创事业取得营运发展所需资金。

五、第67条之3∶增订「公司未事前申请核准」、「未履行中央主管机关所定附款」,及「已实行投资後其投资之经营始有不予核准投资之事由,经命限期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资,而未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资」之罚则。

为让各界了解修法方向并广徵修正意见,产创条例修正草案已刊登於经济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经济部产业发展署全球资讯网站(https://www.ida.gov.tw)、经济部投资审议司官网(https://dir.moea.gov.tw/chinese/),如有相关修正意见,可透过前开平台提供或联系经济部产业发展署、经济部投资审议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