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條例已廢 最高檢認違法案例仍須追訴
【中央社台東縣二十四日電】 2024/08/25

COVID-19特別條例已廢止,期間觸犯條例罪刑是否繼續追究處罰,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見解出現歧異;不過,檢方則做出統一見解,最高檢察署要求各地檢察署應繼續追訴。

因應COVID-19疫情,政府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其中散布不實訊息、違反隔離規定或囤積哄抬物資物價觸犯刑責。

台東郭姓男子一一一年間感染COVID-19違反隔離規定,台東地檢署於今年五月起訴。台東地方法院認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相關規定已於一一二年七月一日起廢止,檢察官於一一三年五月七日向法院提起公訴時條例已廢止,無刑罰可處罰,因此判決不受理。地檢署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則認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條例有起訖時間,因此屬於限時法(暫時法)。在限時法有效期限內所違犯之行為,縱使於裁判時(判決時)該限時法已失去效力,法院仍應適用該限時法予以定罪科刑,因此撤銷地院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