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条例已废 最高检认违法案例仍须追诉
【中央社台东县二十四日电】 2024/08/25

COVID-19特别条例已废止,期间触犯条例罪刑是否继续追究处罚,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见解出现歧异;不过,检方则做出统一见解,最高检察署要求各地检察署应继续追诉。

因应COVID-19疫情,政府制定「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其中散布不实讯息、违反隔离规定或囤积哄抬物资物价触犯刑责。

台东郭姓男子一一一年间感染COVID-19违反隔离规定,台东地检署於今年五月起诉。台东地方法院认为,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的相关规定已於一一二年七月一日起废止,检察官於一一三年五月七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条例已废止,无刑罚可处罚,因此判决不受理。地检署提起上诉。

高等法院花莲分院则认为,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条例有起讫时间,因此属於限时法(暂时法)。在限时法有效期限内所违犯之行为,纵使於裁判时(判决时)该限时法已失去效力,法院仍应适用该限时法予以定罪科刑,因此撤销地院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