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採購回國食品 僅能供自行食用
【記者鍾佩芳/台北報導】 2024/07/04

暑假是出國旅遊旺季,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出國遊玩後,於國外採購回國的食品,僅能供個人自行食用,不得在國內販售,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三百萬元罰緩。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鄭維智昨(三)日表示,根據統計,自一一○年至一一三年這四年期間,食品部分共查獲八九○件,其中六七八件已經裁處,總裁罰金額累計達一八九○萬元,單一事件被裁罰的達二十萬元,提醒未符合相關規定是會被裁處的,民眾要留意、小心。

輸入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在非供販賣,且符合下列二情形時,才可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一、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二、一般食品供個人自用時,價值需在一千美元以下,且總重量在六公斤以內。此外,生鮮蔬果或肉類等產品,亦應留意符合農業單位檢疫相關規定。

國外採購回國的食品,僅能供個人自行食用,不得在國內販售,違規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十四款處新臺幣三至三百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