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購買化粧品 不得供應、販賣
【記者鍾佩芳/台北報導】 2024/07/04

在國外旅行時購買的化粧品,只能個人自用。食藥署表示,國人自該日起在國外購買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等化粧品入境時,仍需留意海關相關規定。

食藥署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簡任技正吳亭瑤昨(三)日表示,國外旅行購買之個人自用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違反規定者,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配合一一三年七月一日化粧品不分類管理時代來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同日廢止「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規定,原規定防曬劑、染/燙髮劑、止汗治臭劑、居家用牙齒美白劑等,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裝,以原包裝為限),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裝,以原包裝為限)已停止適用。

國人自該日起在國外購買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等化粧品入境時,仍需留意海關之「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等相關規定。

此外,國外購買的化粧品無中文標示,如果使用後導致刺激、過敏、紅腫等肌膚傷害,需自行向國外求償。

最後,食藥署提醒如果購買以玻璃安瓿(AMPOULE)為容器的化粧品,供個人自用,須向食藥署申請後才能輸入。另,為增加消費者對化粧品安全使用的認知,食藥署特別成立「TFDA化粧品安全使用」粉絲團,更多化粧品安全選用資訊請上http://www.facebook.com/tfdacos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