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外健保 12/23起不可停保
【中央社台北二十二日電】 2024/11/23

衛福部今天預告健保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健保自十二月廿三日起廢止停復保,擁有中華民國戶籍者即需持續繳保費;已停保者維持停保,但返國當日復保後不再可停保。

根據健保現行規定,國人若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皆可辦理停保;曾辦理出國停保者,應於返國復保後屆滿三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失蹤未滿六個月者,家屬也可辦理停保,若超過六個月未尋獲,應追溯自停保當月起終止保險,並辦理退保手續。

不過憲法法庭二○二二年十二月廿三日判決,健保停復保制未以法律規定判決違憲,衛福部須在二年內完成修法,否則相關規定便失效。

衛福部今天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社會保險司長劉玉娟接受媒體電訪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就是刪除停復保申請、相關眷屬依附規定,並針對已經辦理停保者,加上過渡條款。

劉玉娟表示,憲法法庭判決已指出,因健保法沒有授權停復保,施行細則不可以另外訂出來,因此修法後不再有停復保制度,只是回歸健保法原本的規定,讓全體國民的權利義務都一致,這樣也較符合健保法「強制性社會保險」精神,希望大家都在公平的風險分擔下,一起繳納保費、盡義務。

劉玉娟指出,草案預告期為二週,停復保申請預計受理至十二月廿二日止,十二月廿三日起不再受理停保,即使出國超過六個月,仍與其他人一樣要繳納保費。

修正草案指出,本次修正保險效力開始及終止之規定、刪除保險對象得辦理停保及復保規定,並依信賴保護原則,增訂今年十二月廿二日以前已辦理停保者之過渡條文。

其中過渡條文為,今年十二月廿二日以前已辦理停保,廿三日以後,應於返國當天依原規定辦理復保,復保後不再辦理停保;政府駐外人員及其隨行之配偶、子女,應於返國之日辦理復保,復保後不再辦理停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