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50)—釐清法律間關係 自為判決解決萬年稅單
【文/林心欣】 2024/11/16

▲立委莊瑞雄表示稅審官由國稅局借調,公正性堪疑。(網路影片截圖)
司法院在稅審法總說明闡述,我國現行稅務行政事件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施行後,由行政法院的稅務專業法庭適用行政訴訟法審理,為進一步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趨勢的稅務行政訴訟制度,並回應各界對於澈底解決稅務紛爭的審理需求,有制定專法進行制度性變革的必要,以貫徹人民基本權的保障,並維護依法及公平課稅原則。爰就撤銷訴訟的程序標的、總額主義的訴訟上配套措施、強化行政法院審理權限、設置稅審官、優化暫時權利保護機制、加強當事人協力義務及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範圍等制度,擬具稅審法草案。

司法院同時表述期透過稅審法達成:一、破除「萬年稅單」,以課稅處分作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二、落實總額主義,建構訴訟上配套措施;三、強化行政法院審理權限,澈底解決稅務爭議;四、設置稅審官,增強行政法院審理效能;五、優化暫時權利保護制度,衡平租稅保全與人民救濟實效;六、加強當事人協力義務,與行政法院共負釐清事實之責任;七、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範圍,保障當事人權利及促進訴訟等目的。

立委莊瑞雄質詢時指出,納保法106年正式實施,把納保法定位為特別法,排除束縛,現在這部稅審法,看起來又是行政訴訟的特別法,應先釐清各法之間的關係以及具體差別。

中正大學黃俊杰教授認為,就整個稅法結構來說,應該是納保法優先,再來才是稅捐稽徵法。而稅審法本身是行政訴訟的特別法,又囊括納保法的部分規定,但卻未闡明與納保法的關係,納保法不是以實體事項為先,但稅審法卻有一些是實體事項。因此,稅審法與納保法、行政訴訟法的整個法律適用關係,應該要先釐清。

黃俊杰指出,行政法院長年不自為判決,且不撤銷原處分,又發回原機關讓其有機會對納稅者再做出課稅處分,造成一而再周而復始的萬年稅單現象,依現行的行政訴訟法,若行政法院的稅務專庭能確實依循納保法審判,仍舊可以解決,並非一定要制定稅審法。黃俊杰坦言,稅審法主要是為減少萬年稅單,但能夠立即處理減少的最好方式,就是行政法院自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