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真改革 良心救台湾(150)—厘清法律间关系 自为判决解决万年税单
【文/林心欣】 2024/11/16

▲立委庄瑞雄表示税审官由国税局借调,公正性堪疑。(网路影片截图)
司法院在税审法总说明阐述,我国现行税务行政事件於纳税者权利保护法(下称纳保法)施行後,由行政法院的税务专业法庭适用行政诉讼法审理,为进一步建构更具专业、效能及符合国际趋势的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并回应各界对於澈底解决税务纷争的审理需求,有制定专法进行制度性变革的必要,以贯彻人民基本权的保障,并维护依法及公平课税原则。爰就撤销诉讼的程序标的、总额主义的诉讼上配套措施、强化行政法院审理权限、设置税审官、优化暂时权利保护机制、加强当事人协力义务及扩大强制律师代理范围等制度,拟具税审法草案。

司法院同时表述期透过税审法达成∶一、破除「万年税单」,以课税处分作为撤销诉讼之程序标的;二、落实总额主义,建构诉讼上配套措施;三、强化行政法院审理权限,澈底解决税务争议;四、设置税审官,增强行政法院审理效能;五、优化暂时权利保护制度,衡平租税保全与人民救济实效;六、加强当事人协力义务,与行政法院共负厘清事实之责任;七、扩大强制律师代理范围,保障当事人权利及促进诉讼等目的。

立委庄瑞雄质询时指出,纳保法106年正式实施,把纳保法定位为特别法,排除束缚,现在这部税审法,看起来又是行政诉讼的特别法,应先厘清各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具体差别。

中正大学黄俊杰教授认为,就整个税法结构来说,应该是纳保法优先,再来才是税捐稽徵法。而税审法本身是行政诉讼的特别法,又囊括纳保法的部分规定,但却未阐明与纳保法的关系,纳保法不是以实体事项为先,但税审法却有一些是实体事项。因此,税审法与纳保法、行政诉讼法的整个法律适用关系,应该要先厘清。

黄俊杰指出,行政法院长年不自为判决,且不撤销原处分,又发回原机关让其有机会对纳税者再做出课税处分,造成一而再周而复始的万年税单现象,依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若行政法院的税务专庭能确实依循纳保法审判,仍旧可以解决,并非一定要制定税审法。黄俊杰坦言,税审法主要是为减少万年税单,但能够立即处理减少的最好方式,就是行政法院自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