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50)—人性大考驗:稅審官自己人審自己人?
【文/林心欣】 2024/11/16

▲立法院審查「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各黨派立委質詢關注。(網路影片截圖)
稅務訴訟必然涉及課稅事實與數額等高度專業,法官往往力有未逮,故稅審法草案增加稅審官,以彌補法官的不足。稅審官的立意雖佳,但多位立委及專家學者都認為,稅審官的來源須審慎評估。

立委黃國昌質詢時表示,稅審法將在行政法院的稅務專庭設置稅審官,結果稅審官從稅務機關找人,民間團體對此有很大的疑慮。他質疑稅審官如有官等(即正式公務人員),可否用聘用人員條例來聘用擔任稅審官?

立委沈發惠質詢也認為,新設置稅審官到底能否適用聘用人員條例一事,值得探究。如果未來初期的目標是採向稅務機關借調的方式,聘用則是業務若再擴大才會使用的話,建議能做一些修訂。

立委吳宗憲質詢提到,稅審官倘從稅務機關借調過來,本身立場就已經偏頗,反而讓人民覺得,我之前被法官一個人K,現在被法官和稅審官兩個人K,有違保障納稅人權利的原意。他建議參考智慧財產局技術審查官的設計,最後是自己來培養,專屬在智財局,變成正式的編制。

立委莊瑞雄質詢強烈建議,稅審官是核心問題,司法院需要好好思考。如果稅審官是從財政部、國稅局等單位借調,除擔心會發生武器不平等的狀況,其次就是始終存在的「人性」,任期內倘輔佐法官做出有利人民、推翻原處分的決定,當有一天回到原機關,可能會被上司修理的疑慮並無法消除。他要求司法院必須去反省,並提出也可以請會計師或專業人士來擔任稅審官,否則光一個審判庭的組成,就讓老百姓覺得不公正。

立委陳俊宇質詢指出,目前並無稅審官的編制,如果規劃從稅務機關借調,期滿後回歸原任單位任職,如何建立民眾對稅審官的信任,相信他們能站在保障納稅者權利的角度?在行政法院的表現,是否也會影響他們未來回任升遷?外界在公平性和獨立性都有疑慮,希望符合民眾的期待。

真理大學吳景欽教授指出,稅審官的設計,就是在使司法者免受制於被告稅捐機關,並能在錯誤發現時,勇於撤銷原處分,免讓人民受困於訴訟輪迴。然而,依司法院所提的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稅審官的任用資格,卻來自現任或曾任國稅局及稅捐稽徵機關8或10年以上經歷者,這樣的規定除了限縮取才管道外,同時也讓人產生公正、客觀的懷疑。他建議,與其追逐難讓人信服的稅審官,不如讓稅務訴訟採由會計師、律師及法官共同審判的專家參審制度。

黃俊杰表示,稅審法將在行政法院的稅務專庭設置稅審官,比照納保法中設置的納保官,由稅務部門較高階官員出任的機會較多,而其主要任務是協助行政法院法官審查,因此在事實認定上就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稅審官的角度是站在稅務機關?還是納稅者?對於納稅者有利、不利的立場能否一併注意?他建議可以廣納會計師或記帳士擔任,才較能讓法院知道民間的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