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44)—不講人權維護官權 行政法院等同敗訴法院
【文/林歆芙】 2024/08/31

▲民團於中高行前訴求,判決不能悖離證據事實,行政法院要擺脫敗訴法院汙名。
司法改革黨主席/經緯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靜:法院的設立是為了維護人權,而不是維護官權。如果只是為了維護官權,行政法院幫行政官員背書,這樣還不如沒有法院。即使法院判決確定,如果明知它連事實認定都完全錯誤,以致必然適用法律錯誤,這樣的確定判決即使透過再審程序都無法獲得該有的救濟時,不禁要問:這還是公平法院嗎?太極門案的基礎事實,都是來自侯寬仁檢察官於刑事違法起訴後移送國稅局的,後來也明知是侯寬仁教唆史越生作偽證陷害太極門,且國稅局根本沒有就此六個年度逐一調查每個年度的課稅所得,國稅局99年7月函也表示80-8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案係基於同一事實之核課處分,怎麼會基礎事實相同而課稅事實不同?太極門無罪確定判決所依憑的證據,中高行審理法官全然屏棄不用,豈不荒唐!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前法官林燦都:檢察官把基本事實認定錯誤,弟子給師父的敬師禮在民法上屬於贈與,根據所得稅法第四條第17款的規定免納所得稅。但是中高行居然認定要繳稅,當國家做錯事情,錯就要改,就是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的意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更有規定應該要還錢,期待國家早點醒過來,把時間、正義、錢還給太極門,恢復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