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43)—法官可以造法嗎?國家認證的證據也被忽視?
【文/李誠信】 2024/08/24

▲青少年在凱道呼籲政府勇於改正錯誤,向總統府喊話-「台灣!給我希望 不要失望」。
檢視本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從事實證據相關批駁:

假案衍生的假案

本案係由刑事假案所衍生,自始無效,太極門稅務案件之課稅均是依據侯寬仁檢察官及檢調虛假捏造之假事實、假證據、假金額。國稅局並未依職責調查舉證。

經司法一、二、三審縝密的調查與審理後,課稅所據之假事實、假證據、假金額完全被推翻。國稅局自始依據假資料所開出的所有違法稅單,自屬無效而應撤銷。
81年度綜所稅,中區國稅局從無調查。中區國稅局與行政法院逕自採用已被刑事法院推翻的假資料。81年度的稅單及行政法院所謂「確定判決」,均是假案所衍生的假案,不應存在,更不應據以強制執行,而導致太極門修行聖地被收歸國有。政府強行徵收不應徵收的稅款就是不當得利,自應依法退還人民。

國稅局不當得利

縱經枉法裁判,不會改變國稅局不當得利的事實: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立法目的,是將政府不應該收取的稅款(不當得利),返還給人民,以平衡錯誤的財產移動。因此,縱使課稅處分經過判決,國稅局的不當得利也不會因此補正,國家還是應該將不應收取的稅款退還人民。更何況確定判決後新發生的事實或新成立的證據,並非該確定判決所能審酌,即非既判力所能予以遮斷阻止,如果足以證明原稅務處分經判決確定的部分認定事實錯誤,致適用法令錯誤,自均無妨據以申請退稅。陳長文大律師的溢繳房屋稅案件,雖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敗訴,但仍以稅捐稽法第28條成功退回溢繳稅款。太極門案件原本就是自始遭構陷的假案,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敬師禮是贈與,依法屬於免稅所得;及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有諸多新事實、新證據證明81年課稅處分是錯誤的,政府當然沒有權力沒收人民的財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顯然在適用法律上嚴重錯誤。

國家認證的證據也被忽視

中區國稅局已多次承認80至8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案係基於同一事實:中區國稅局於99年6月23日以中區國稅法字第0990030560號函表明:80至8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案,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所作之核課處分,除81年度判決確定外,其餘5個年度現仍於訴願階段審理中,若訴願決定與81年度原審判決有不一致之新事證,本局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辦理;又於99年7月26日中區國稅局以中區國稅法字第0990037407號函明白表示,80至8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案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所作之核課處分,若為不同之見解,恐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甚鉅。上開函文均已於審理中呈送法院,法官竟然無視中區國稅局自承之證據,顯然違反證據法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函文已證明80至85年度為同一事實: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分別於109年5月5日及7月23日二度發函中區國稅局,請其就81年度綜所稅及罰鍰事件,是否有稅捐稽徵法第40條撤回執行之適用?以及依80、82-84年度綜合所得稅更正為零之同一標準予以重新計算並說明計算結果。足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亦認屬同一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