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真改革 良心救台湾(143)—法官可以造法吗?国家认证的证据也被忽视?
【文/李诚信】 2024/08/24

▲青少年在凯道呼吁政府勇於改正错误,向总统府喊话-「台湾!给我希望 不要失望」。
检视本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之判决,从事实证据相关批驳∶

假案衍生的假案

本案系由刑事假案所衍生,自始无效,太极门税务案件之课税均是依据侯宽仁检察官及检调虚假捏造之假事实、假证据、假金额。国税局并未依职责调查举证。

经司法一、二、三审缜密的调查与审理後,课税所据之假事实、假证据、假金额完全被推翻。国税局自始依据假资料所开出的所有违法税单,自属无效而应撤销。
81年度综所税,中区国税局从无调查。中区国税局与行政法院迳自采用已被刑事法院推翻的假资料。81年度的税单及行政法院所谓「确定判决」,均是假案所衍生的假案,不应存在,更不应据以强制执行,而导致太极门修行圣地被收归国有。政府强行徵收不应徵收的税款就是不当得利,自应依法退还人民。

国税局不当得利

纵经枉法裁判,不会改变国税局不当得利的事实∶税捐稽徵法第28条的立法目的,是将政府不应该收取的税款(不当得利),返还给人民,以平衡错误的财产移动。因此,纵使课税处分经过判决,国税局的不当得利也不会因此补正,国家还是应该将不应收取的税款退还人民。更何况确定判决後新发生的事实或新成立的证据,并非该确定判决所能审酌,即非既判力所能予以遮断阻止,如果足以证明原税务处分经判决确定的部分认定事实错误,致适用法令错误,自均无妨据以申请退税。陈长文大律师的溢缴房屋税案件,虽经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确定败诉,但仍以税捐稽法第28条成功退回溢缴税款。太极门案件原本就是自始遭构陷的假案,最高法院判决确定敬师礼是赠与,依法属於免税所得;及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有诸多新事实、新证据证明81年课税处分是错误的,政府当然没有权力没收人民的财产。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显然在适用法律上严重错误。

国家认证的证据也被忽视

中区国税局已多次承认80至85年度综合所得税及罚锾案系基於同一事实∶中区国税局於99年6月23日以中区国税法字第0990030560号函表明∶80至85年度综合所得税及罚锾案,系基於同一基础事实所作之核课处分,除81年度判决确定外,其馀5个年度现仍於诉愿阶段审理中,若诉愿决定与81年度原审判决有不一致之新事证,本局将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规定办理;又於99年7月26日中区国税局以中区国税法字第0990037407号函明白表示,80至85年度综合所得税及罚锾案系基於同一基础事实所作之核课处分,若为不同之见解,恐影响纳税义务人权益甚钜。上开函文均已於审理中呈送法院,法官竟然无视中区国税局自承之证据,显然违反证据法则。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函文已证明80至85年度为同一事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分别於109年5月5日及7月23日二度发函中区国税局,请其就81年度综所税及罚锾事件,是否有税捐稽徵法第40条撤回执行之适用?以及依80、82-84年度综合所得税更正为零之同一标准予以重新计算并说明计算结果。足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亦认属同一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