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生爭議進口電動車售價是否已扣應退貨物稅 應清楚說明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2024/04/30

進口電動車輛原繳納之貨物稅係進口商向海關申請退還,臺中關籲進口商或經銷商於簽訂買賣契約時,確實向消費者說明該車應退還之貨物稅是否已依訂價策略反映在售價上,或是另行約定退還方式;消費者若有疑慮,亦應向車商確認,以免引發爭議。

臺中關表示,政府為鼓勵民眾購買電動汽車,推行電動車免徵貨物稅及小客車汰舊換新退還貨物稅等方案,進口商或經銷商應將該等減免稅利益歸給消費者,並向消費者說明返還之方式,以免發生消費糾紛。

該關指出,行政院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核定電動車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依規定免徵該等車輛應徵貨物稅:產製廠商或進口商應於該等車輛出廠或進口時,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按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稅率減半報繳貨物稅;俟消費者購買該等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再依同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申請退還報繳之貨物稅。出廠或進口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以下者,全數退還原納貨物稅;完稅價格超過一百四十萬元者,退稅金額以完稅價格一百四十萬元按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稅率減半計算之稅額為限。

以進口適用貨物稅率為三○%之電動小客車為例,進口時該車輛貨物稅已依貨物稅條例規定減半徵收,俟消費者購買並完成領牌登記後,其免徵之貨物稅金額,最高還可退二十一萬元(140萬*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