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股东会纪念品支付进项税额统一发票 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记者何弘斌/高雄报导】 2024/04/18

公司召开股东会,购买纪念品赠送股东,该纪念品属与推展业务无关的馈赠,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今(十七)日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交际应酬用的货物或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同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明订,所谓交际应酬用的货物或劳务,包括宴客及与推广业务无关的馈赠。公司於召开股东会时,赠送股东的纪念品与业务推展无关,属公司对股东的馈赠,购买该纪念品支付进项税额所取得的进项统一发票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又若公司以自行产制、进口或购买供销售的商品转供股东会纪念品,因为该等商品支付的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後转供股东纪念品时,依营业税法第三条第三项第一款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并按商品变更用途时的时价作为销售额,以公司名义为买受人按自我销售开立统一发票,该统一发票记载的进项税额,依上开规定,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辖内A公司经营家用器具及用品零售,向B公司购买一万个指甲剪作为股东会纪念品,并取得B公司开立销售额新台币一百万元的三联式统一发票,依营业税税率5%计算,进货的营业税额为五万元,但因该赠送股东纪念品的行为与公司业务推展无关,因此A公司在申报营业税时,该笔纪念品的五万元进货营业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提醒,公司如误将购买纪念品支付的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生漏税额情事,於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条之一规定,得加计利息免罚。

民众如有相关疑义,可拨打免付费服务电话○八○○○○○三二一洽询,或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国税智慧客服「国税小帮手」线上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