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循環署預告修正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其他應遵行事項等
【記者王先國 /台北報導】 2024/04/30

為利民眾及回收業者更易辨識與分類平板包材之塑膠材質,提升回收分類之效率與品質,並接軌國際對塑膠包材之回收標誌標示方式,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日昨預告修正「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

資源循環署表示,目前常見用於商品內填充防撞或外包裝展示的塑膠襯墊及泡殼,如:牙刷、玩具包裝中與紙板貼合的外罩泡殼、食品禮盒內常用於分隔的塑膠襯墊等。因塑膠襯墊與泡殼之材質種類多元,常見使用之塑膠材質至少達四種以上,又因形體相似,增加後端回收業者之分類難度與降低再利用品質。

為利於民眾及回收業者更易辨識與分類平板包材之塑膠材質,提升回收分類之效率與品質,並接軌國際對塑膠包材之回收標誌標示方式,將要求責任業者未來於製造或輸入塑膠襯墊、泡殼時,即應標示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於塑膠襯墊、泡殼之本體上;進口商品中含塑膠襯墊或泡殼的輸入業者,則應顯著標示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於本體或商品標籤上。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表示,除了包裝藥品、健康食品或第三等級醫療器材得免標示塑膠材質辨識碼,亦給予業者二年緩衝期進行準備作業。預計公告修正後,既有責任業者至遲應於一一五年七月卅一日前完成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