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固定設施妨礙通行 最高可罰15萬
【中央社台北十六日電】 2024/04/17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規範中央及地方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畫,地方政府如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未在期限內改善、拆除者,最高可罰新台幣十五萬元。

立法院今天上午舉行院會,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這也是第十一屆立法院首部三讀通過的法案。條文明定,為建設、改善、維護、管理及考核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建立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續性及無障礙用路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記者王先國/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十六)日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內政部長林右昌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順利完成立法作業。林部長表示,《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昨日完成三讀,讓各機關單位、地方政府可以依法制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畫,針對既有行人空間欠缺或不足、行人密集場所周邊改善、影響行人動線之障礙物排除等問題進行有效處理,才能夠讓區域內道路、人行環境及重要據點相互連結,以形成一個對用路人友善且安全的通行區域與環境。

為能加速建置人行安全串聯路網,以保障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權益,也提升國內整體道路環境品質,本次修法從工程、教育、監理及執法等四大面向,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須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並逐年編列預算改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經由每年考評及公布執行成效,以有效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完善行人動線及提升交通安全等工作,達成行人可以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標。

林右昌說明,這次立法主要針對民眾所在意的人行面臨問題進行立法,包括路口設施規劃不良、步行環境未連續、人行道缺少、障礙物阻斷通行及無障礙設施不足等,在新訂條例中有明確規範及處理原則,未來將優先納入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必須規劃人行道,且明文要求地方政府應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優先進行改善,每四年至少要檢討一次,加速提升國內人行道的普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