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管法修正草案三读 核安会∶本於职责把关核电厂安全管制
立法院於十三日三读通过《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简称核管法)第六条修正草案,核安会表示,该会为核能安全主管机关,谨就核电厂安全管制作业,提出说明如下∶
我国在制定核管法之初,即已参照国际核能法规,针对核电厂兴建、运转及除役各阶段,订定相关管制规定。其中,对於核电机组运转执照期满要继续运转者,亦已明订提出申请换发执照之期限及相关技术评估要求,与先进国家作法相同。
立法院本次三读通过的核管法第六条修正草案内容,主要是放宽提出运转执照换发申请期限之规定,并且允许执照届期之机组,仍可申请换发运转执照。
政府已多次表示,核电的使用要以确保核安、核废料可处理及社会有共识为前提。若核电厂执照届期後要继续运转,仍须由经济部及台电公司就机组现况,依照法规要求及采用和国际一致的安全标准与作法,评估继续运转的安全性、可行性及执行效益,决定是否提出换照申请。
核安会作为我国核能安全主管机关,将审视修法对相关法规的影响,并持续本於职责与专业,做好核电厂各项安全管制工作,为民众安全把关。
我国在制定核管法之初,即已参照国际核能法规,针对核电厂兴建、运转及除役各阶段,订定相关管制规定。其中,对於核电机组运转执照期满要继续运转者,亦已明订提出申请换发执照之期限及相关技术评估要求,与先进国家作法相同。
立法院本次三读通过的核管法第六条修正草案内容,主要是放宽提出运转执照换发申请期限之规定,并且允许执照届期之机组,仍可申请换发运转执照。
政府已多次表示,核电的使用要以确保核安、核废料可处理及社会有共识为前提。若核电厂执照届期後要继续运转,仍须由经济部及台电公司就机组现况,依照法规要求及采用和国际一致的安全标准与作法,评估继续运转的安全性、可行性及执行效益,决定是否提出换照申请。
核安会作为我国核能安全主管机关,将审视修法对相关法规的影响,并持续本於职责与专业,做好核电厂各项安全管制工作,为民众安全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