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開徵至118年5月3日
為充裕地方自有財源,嘉義縣自一一○年五月四日起,對縣內土石採取、標購土石以及違法採取土石者,課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年限為四年,因課徵年限即將屆滿,經嘉義縣財政稅務局重新研擬自治條例送請議會三讀通過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業經嘉義縣政府於一一四年四月廿二日府行法字第11401054521號令公布實施,實施期間自一一四年五月四日起至一一八年五月三日止。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據公布的「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開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後,凡在嘉義縣採取、標售或價購土石的業者,每一立方公尺將徵收十五元的特別稅,不足一立方公尺者可不計入課徵;標售或價購價格低於新臺幣十五元者,按實際價格課徵,每件應納稅額在三○○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據公布的「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開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後,凡在嘉義縣採取、標售或價購土石的業者,每一立方公尺將徵收十五元的特別稅,不足一立方公尺者可不計入課徵;標售或價購價格低於新臺幣十五元者,按實際價格課徵,每件應納稅額在三○○元以下者,免予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