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检警破获白牌车行掩护贩毒犯罪集团 起诉11人

▲云林检警破获以白牌车行掩护贩毒之犯罪集团,将被告十一人提起公诉。(记者刘春生翻摄)
云林地检署侦办被告李○廷等十一人涉嫌贩卖毒品等案件,业经侦查终结,於日前提起公诉,兹简要说明如下∶
壹、侦办单位∶云林地检署指挥云林县警察局虎尾分局、斗南分局
贰、侦办过程∶
本署接获情资,发现辖内有以「白牌车行」掩护贩售毒品之组织性犯罪集团。云林地检署检察长获悉後,极为重视,指派检察官彭彦儒、罗昀渝与云林县警察局虎尾分局、斗南分局筹组专案小组。经长期搜证、溯源追查,於一一三年六月十四日持台湾云林地方法院核发之搜索票至云林县虎尾镇林森路成立「龙○车业」执行搜索,当场扣得封装机一台、研磨器具一组、电子磅秤两台、毒品原料绿色粉末(重六百九十四.九六克)、黄色粉末(重一千零一十六.八十八克)、毒品烟弹九十二颗、毒品咖啡包九十八包、黑色包装彩虹菸五包、恺他命四罐及毒品包二十八包、彩虹菸六支、包装袋一批、烟弹填充液十二罐(含异丙帕酯,重六千六百七十三.二四克)、大麻教战手册三张、行动电话四支及现金新台币四万九千三百元等物品。
参、简要犯罪事实∶
锺姓男子(三十七岁,通缉中)於一一三年间,在云林县虎尾镇林森路成立「龙○车业」,表面经营白牌计程车行,实则掩饰其贩卖毒品之犯罪行为,主导成立以贩卖恺他命、掺有四-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以及含有异丙帕酯成分毒品烟弹之贩毒集团,具有组织性、牟利性与持续性。该集团成员有杨○勋(男,三十三岁)、许○凯(男,三十一岁)、陈○伟(男,三十七岁)、詹○林(男,二十七岁)、李○廷(男,二十六岁)、林○鹏(男,三十七岁)、廖○伟(男,三十一岁)、杨○贤(男,三十岁)、王○皓(男,二十一岁)等人,张○智(男,二十七岁)、王○得(男,二十九岁)则受托协助借用及提供制毒场所。
锺○ 备妥毒品原料、封口机、包装袋等制毒工具,指示杨○贤以每包毒品咖啡包十元报酬,委由王○皓负责混合及分装毒品,张○智受托向王○得借用位於云林县斗六市某房屋为制毒场所,张○智并另提供云林县土库镇某房屋2楼作为毒品分装地点,李○廷依指示将原料送交王○皓,王○皓即接续在其云林县虎尾镇住处及前开二个地点,将含有第三级毒品成分之原料粉末与果汁粉混合後分装成毒品咖啡包两千八百包(每包含毒品粉末约零.三五公克),以封口机封袋後,再交由李○廷带回「龙○车业」储放。该集团以LINE通讯软体及某门号行动电话作为龙○车队之公务总机,并由詹○林、李○廷、林○鹏、杨○勋、许○凯、廖○伟负责轮班接听电话,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并兼任车行司机,驾驶白牌计程车,在云林县虎尾镇、斗六市等处,与买家进行毒品恺他命、咖啡包及含异丙帕酯烟弹的交易,规避查缉。
肆、所犯法条∶
被告李○廷等十一人分别涉嫌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四条第三项之制造、贩卖第三级毒品、第九条及第四条第三项之贩卖第三级毒品混合二种以上毒品及组织犯罪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後段之参与组织罪嫌。
伍、云林地检署呼吁∶
毒品为万恶渊薮,严重侵害国人身心健康,此案贩毒集团以车行之名,设立贩毒据点,并以白牌车司机身分掩护贩毒行为,极具危害性,云林地检署将秉持「向上溯源、向下刨根」原则,持续追查毒品来源与流向,清除毒品毒瘤、还社会安宁。
壹、侦办单位∶云林地检署指挥云林县警察局虎尾分局、斗南分局
贰、侦办过程∶
本署接获情资,发现辖内有以「白牌车行」掩护贩售毒品之组织性犯罪集团。云林地检署检察长获悉後,极为重视,指派检察官彭彦儒、罗昀渝与云林县警察局虎尾分局、斗南分局筹组专案小组。经长期搜证、溯源追查,於一一三年六月十四日持台湾云林地方法院核发之搜索票至云林县虎尾镇林森路成立「龙○车业」执行搜索,当场扣得封装机一台、研磨器具一组、电子磅秤两台、毒品原料绿色粉末(重六百九十四.九六克)、黄色粉末(重一千零一十六.八十八克)、毒品烟弹九十二颗、毒品咖啡包九十八包、黑色包装彩虹菸五包、恺他命四罐及毒品包二十八包、彩虹菸六支、包装袋一批、烟弹填充液十二罐(含异丙帕酯,重六千六百七十三.二四克)、大麻教战手册三张、行动电话四支及现金新台币四万九千三百元等物品。
参、简要犯罪事实∶
锺姓男子(三十七岁,通缉中)於一一三年间,在云林县虎尾镇林森路成立「龙○车业」,表面经营白牌计程车行,实则掩饰其贩卖毒品之犯罪行为,主导成立以贩卖恺他命、掺有四-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以及含有异丙帕酯成分毒品烟弹之贩毒集团,具有组织性、牟利性与持续性。该集团成员有杨○勋(男,三十三岁)、许○凯(男,三十一岁)、陈○伟(男,三十七岁)、詹○林(男,二十七岁)、李○廷(男,二十六岁)、林○鹏(男,三十七岁)、廖○伟(男,三十一岁)、杨○贤(男,三十岁)、王○皓(男,二十一岁)等人,张○智(男,二十七岁)、王○得(男,二十九岁)则受托协助借用及提供制毒场所。
锺○ 备妥毒品原料、封口机、包装袋等制毒工具,指示杨○贤以每包毒品咖啡包十元报酬,委由王○皓负责混合及分装毒品,张○智受托向王○得借用位於云林县斗六市某房屋为制毒场所,张○智并另提供云林县土库镇某房屋2楼作为毒品分装地点,李○廷依指示将原料送交王○皓,王○皓即接续在其云林县虎尾镇住处及前开二个地点,将含有第三级毒品成分之原料粉末与果汁粉混合後分装成毒品咖啡包两千八百包(每包含毒品粉末约零.三五公克),以封口机封袋後,再交由李○廷带回「龙○车业」储放。该集团以LINE通讯软体及某门号行动电话作为龙○车队之公务总机,并由詹○林、李○廷、林○鹏、杨○勋、许○凯、廖○伟负责轮班接听电话,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并兼任车行司机,驾驶白牌计程车,在云林县虎尾镇、斗六市等处,与买家进行毒品恺他命、咖啡包及含异丙帕酯烟弹的交易,规避查缉。
肆、所犯法条∶
被告李○廷等十一人分别涉嫌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四条第三项之制造、贩卖第三级毒品、第九条及第四条第三项之贩卖第三级毒品混合二种以上毒品及组织犯罪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後段之参与组织罪嫌。
伍、云林地检署呼吁∶
毒品为万恶渊薮,严重侵害国人身心健康,此案贩毒集团以车行之名,设立贩毒据点,并以白牌车司机身分掩护贩毒行为,极具危害性,云林地检署将秉持「向上溯源、向下刨根」原则,持续追查毒品来源与流向,清除毒品毒瘤、还社会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