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預告海關徵收規費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財政部預告「海關徵收規費規則」部分修正條文草案,擬提高未連線業者報單鍵輸費收費標準。
修正草案總說明指出,為符合費用填補原則,並配合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於一百十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爰擬具該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未連線業者所遞送之書面報單,海關代為輸入之行政成本已逾報單鍵輸費收費標準,為符合費用填補原則,爰報單鍵輸費收費標準提高為每份新臺幣三百五十元。(修正條文第八條)
配合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於一百十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爰將「加工出口區」名稱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六條)
為符合費用填補原則,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或船舶攜帶進口之包裹存關,自第四日起每件每日徵收倉庫貯存費調整為三十元。(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三條業訂有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應收取之複印費,為免重覆規範,爰刪除影印費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
修正條文第八條草案說明,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未連線業者指未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電子資料或訊息,以取代書面文件遞送之業者或其代理人。按個人或非以進出口為常業之未連線業者,進出口郵包物品應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向海關辦理報關,惟常因不諳報關程序或成本考量,請海關代為鍵輸報單資料。
考量報單由海關代為輸入電腦之行政成本已超過現行報單鍵輸費每份新臺幣二百元,為符合費用填補原則,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將報單鍵輸費收費標準提高為每份三百五十元。
修正草案總說明指出,為符合費用填補原則,並配合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於一百十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爰擬具該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未連線業者所遞送之書面報單,海關代為輸入之行政成本已逾報單鍵輸費收費標準,為符合費用填補原則,爰報單鍵輸費收費標準提高為每份新臺幣三百五十元。(修正條文第八條)
配合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於一百十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爰將「加工出口區」名稱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六條)
為符合費用填補原則,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或船舶攜帶進口之包裹存關,自第四日起每件每日徵收倉庫貯存費調整為三十元。(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三條業訂有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應收取之複印費,為免重覆規範,爰刪除影印費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
修正條文第八條草案說明,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未連線業者指未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電子資料或訊息,以取代書面文件遞送之業者或其代理人。按個人或非以進出口為常業之未連線業者,進出口郵包物品應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向海關辦理報關,惟常因不諳報關程序或成本考量,請海關代為鍵輸報單資料。
考量報單由海關代為輸入電腦之行政成本已超過現行報單鍵輸費每份新臺幣二百元,為符合費用填補原則,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將報單鍵輸費收費標準提高為每份三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