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吁正确申报除湿机税则号别加速通关

▲图∶关务署提供。
梅雨季即将来临,进口人关注「除湿机」适用税则。财政部关务署提醒,进口除湿机依其组成、规格及用途不同,适用的进口税则、税率及输入规定亦不尽相同,应注意几项要点,以正确申报货物税则号别,加速货物通关程序。
关务署指出,依据税则章注规定及国际商品统一分类制度(HS)注解诠释,若内置有马达且重量不超过二十公斤之家用除湿机,应归列税则号别第8509.80.90号「其他家用电动用具」,适用第一栏关税税率五%,输入规定为C02(部分商品须经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公告应施进口检验)。
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应归列至税则号别第8479.89.10号「空气增湿机、除湿机」,适用第一栏关税税率八%,输入规定为C02(部分商品须经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公告应施进口检验)及MP1(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
由於市面上除湿机种类及样式繁多,进口人对於新产品之税则号别归属若有疑义,可於货物进口前,检具「进口货物税则预先审核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向进口地海关申请预先审核税则,以确保自身权益并加速通关流程。
关务署指出,依据税则章注规定及国际商品统一分类制度(HS)注解诠释,若内置有马达且重量不超过二十公斤之家用除湿机,应归列税则号别第8509.80.90号「其他家用电动用具」,适用第一栏关税税率五%,输入规定为C02(部分商品须经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公告应施进口检验)。
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应归列至税则号别第8479.89.10号「空气增湿机、除湿机」,适用第一栏关税税率八%,输入规定为C02(部分商品须经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公告应施进口检验)及MP1(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
由於市面上除湿机种类及样式繁多,进口人对於新产品之税则号别归属若有疑义,可於货物进口前,检具「进口货物税则预先审核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向进口地海关申请预先审核税则,以确保自身权益并加速通关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