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署公布「114年1-3月食品真菌毒素监测检验结果」资讯
真菌毒素系由酶菌生长而产生,对人体健康会造成不同程度危害,为保障国人饮食安全,食品药物管理署联合地方政府卫生局持续监测市售食品真菌毒素污染,并参酌历年监测结果、食品相关法规修正及国人饮食习惯等,调整年度监测食品类别及检验项目。
今年一至三月共完成一七四件食品检验真菌毒素,包括花生制品五十件、米麦类十七件、薏仁与藜麦十件、红麴制品十三件、咖啡类十七件、婴幼儿食品七件、其他食品六十件(包含玉米类三件、果乾类八件、坚果类八件、香辛类九件、乳类七件、黄豆类六件、食用油脂五件、莲子四件、块根或块茎等之粉体三件、饮料类七件),检验结果均符合规定。
食品业者应依循食安法,落实自主管理,倘贩卖之食品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食安法第十七条所定之标准,依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其产品及以其为原料之产品,应予没入销毁;违规业者经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
食药署将持续加强市售食品真菌毒素监测,倘经抽验与规定不符者,移请地方卫生机关依食安法及相关规定处办,并将违规业者列为加强稽查辅导对象,以维护国人食的安全。
今年一至三月共完成一七四件食品检验真菌毒素,包括花生制品五十件、米麦类十七件、薏仁与藜麦十件、红麴制品十三件、咖啡类十七件、婴幼儿食品七件、其他食品六十件(包含玉米类三件、果乾类八件、坚果类八件、香辛类九件、乳类七件、黄豆类六件、食用油脂五件、莲子四件、块根或块茎等之粉体三件、饮料类七件),检验结果均符合规定。
食品业者应依循食安法,落实自主管理,倘贩卖之食品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食安法第十七条所定之标准,依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其产品及以其为原料之产品,应予没入销毁;违规业者经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
食药署将持续加强市售食品真菌毒素监测,倘经抽验与规定不符者,移请地方卫生机关依食安法及相关规定处办,并将违规业者列为加强稽查辅导对象,以维护国人食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