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房屋税开徵常见疑义说明
房屋税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於今年5月1日首次开徵,税单已於4月22日前陆续寄发予纳税义务人,因直辖市非自住房屋税率为3.2%至4.8%,新
北市政府税捐稽徵处三十日针对近期民众较常反映问题分项说明。
(一)房屋税新制「新增」「办竣户籍登记」规定,若旧制(113年6月30日以前)已按自住税率核课者,仅须於114年3月24日以前办竣户籍登记,稽徵机关即会主动核定续按自住税率核课。此项作业中央规划由税务系统勾稽户政系统主动处理,惟少部分案件因两系统建置地址格式不一致,或设籍人亲属关系为三亲等(曾祖父母等)或养子女致未能勾稽,故民众所收到之税单仍为非自住。
(二)此外,大部分案件为旧制「非按自住税率核课」及113年7月1日以後「新取得之房屋」,依规定应由民众办竣户籍登记後向税捐处申报。惟民众误以为不用申报,即可由机关主动核定。
上述两情形,因办竣户籍登记及申报期限已延长至114年6月2日,民众於该期限内前来更正或补申报,即可改按自住税率课徵,若有溢缴税款,税捐处也会主动退税。
房屋供公益出租使用税率为1.2%,本市采主管机关通报制,经核定为公益出租人後,由税捐处主动核定,若因通报时间落差致114年期房屋税未按公益出租人税率核课案件,经确认属114年3月24日以前核定且公益出租有效期间属114年期者,114年期仍会按1.2%税率课徵并重新核发税单,如有溢缴税款,也将由该处主动办理退税。
房屋税新制鼓励房屋作有效使用,民众所有住家用房屋作出租使用,并申报租赁所得达租金标准,应检附租约於每年3月22日(114年遇假日顺延至3月24日)以前向税捐处申报适用1.5%至2.4%之较低税率,逾期申报则自次期开始适用。114年期已逾申报期限之案件,将自次期适用,至於是否比照自住房屋延长申报期限,财政部若有公布,将配合办理。
北市政府税捐稽徵处三十日针对近期民众较常反映问题分项说明。
(一)房屋税新制「新增」「办竣户籍登记」规定,若旧制(113年6月30日以前)已按自住税率核课者,仅须於114年3月24日以前办竣户籍登记,稽徵机关即会主动核定续按自住税率核课。此项作业中央规划由税务系统勾稽户政系统主动处理,惟少部分案件因两系统建置地址格式不一致,或设籍人亲属关系为三亲等(曾祖父母等)或养子女致未能勾稽,故民众所收到之税单仍为非自住。
(二)此外,大部分案件为旧制「非按自住税率核课」及113年7月1日以後「新取得之房屋」,依规定应由民众办竣户籍登记後向税捐处申报。惟民众误以为不用申报,即可由机关主动核定。
上述两情形,因办竣户籍登记及申报期限已延长至114年6月2日,民众於该期限内前来更正或补申报,即可改按自住税率课徵,若有溢缴税款,税捐处也会主动退税。
房屋供公益出租使用税率为1.2%,本市采主管机关通报制,经核定为公益出租人後,由税捐处主动核定,若因通报时间落差致114年期房屋税未按公益出租人税率核课案件,经确认属114年3月24日以前核定且公益出租有效期间属114年期者,114年期仍会按1.2%税率课徵并重新核发税单,如有溢缴税款,也将由该处主动办理退税。
房屋税新制鼓励房屋作有效使用,民众所有住家用房屋作出租使用,并申报租赁所得达租金标准,应检附租约於每年3月22日(114年遇假日顺延至3月24日)以前向税捐处申报适用1.5%至2.4%之较低税率,逾期申报则自次期开始适用。114年期已逾申报期限之案件,将自次期适用,至於是否比照自住房屋延长申报期限,财政部若有公布,将配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