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與地價稅自住優惠申請期限不同
每期房屋稅開徵期間為五月一至三十一日,符合自住房屋條件者,應於開徵四十日前,即於三月二十二日前申報,當期即可適用,逾期申報,則自申報次期開始適用;同理,每年地價稅開徵期間為十一月一至三十日,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須於開徵四十日前,即為九月二十二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自住房屋須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另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三戶為限;地價稅自用住宅除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並辦竣戶籍登記之外,地上房屋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都市土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七百平方公尺以下,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以一處為限。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服務電話○八○○七二六九六九,有專人提供服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自住房屋須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另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三戶為限;地價稅自用住宅除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並辦竣戶籍登記之外,地上房屋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都市土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七百平方公尺以下,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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