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创条例修正案三读通过 协助产业导入人工智慧及奖励投资新创
【记者王先国/台北报导】 2025/04/19

立法院於今(十八)日三读通过产业创新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本次从「AI及节能减碳纳入投资抵减」、「增加新创募资机会」及「避免关键技术外流」三大面向修正,共增修九条条文。经济部首先感谢立法院院长、各委员及党团支持,让法案顺利通过。

经济部表示,近来国际经济情势变化快速,尤其面对人工智慧、净零排放等趋势,本次产创条例第10条之1扩大投资抵减适用范围并延长施行;另为加大投资新创事业力道,调整第23条之1及第23条之2 适用要件。同时,因应国际社会高度关切经济安全议题,并保护关键技术,适时增修第22条及第67条之3对外投资机制,修正重点如下∶

一、AI及节能减碳纳入投资抵减∶产创条例第10条之1除保留智慧机械项目并调整智慧技术元素、现行5G系统及资安项目外,本次增列人工智慧及节能减碳项目,鼓励产业导入人工智慧与云端运算等数位技术,提升企业应变能力,以及加速提升产业减碳效率,并配合适用范围扩大,申请适用金额上限由现行新台币十亿元提高至二十亿元,施行期间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

二、增加新创募资机会∶产创条例第23条之1将有限合夥创投事业实收出资额门槛由现行三亿元调降为一.五亿元,促进更多有限合夥创投事业投资新创事业,并提高第三年度起投资新创事业的金额或比率,让资金能及早投入新创事业;另产创条例第23条之2将高风险新创事业设立年限由未满二年放宽至未满五年,投资金额门槛由一百万元调降为五十万元,高风险新创事业公司如属国家重点发展产业者,个人所得减除金额由三百万元提高至五百万元,以加速引导更多资金挹注新创事业。

三、避免关键技术外流∶产创条例第22条修正公司从事国外投资於特定国家或地区、涉及特定产业或技术、达一定金额以上者,应事前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另增订第67条之3明定公司未申请核准实行投资者,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等规定。

至於外界关心各修正条文的子办法草拟方向,经济部将会同财政部於六个月内完成租税优惠条文子办法订定,包括第10条之1增加的AI及节能减碳项目适用范围、第23条之1投资新创事业相关规定、第23条之2国家重点发展产业适用范围等事项,将搜集产业界意见及听取产官学研专家意见来订定;至於产创条例第22条特定国家或地区、产业或技术、金额等规定,亦将广纳各界意见,於子办法订定完备後,再公布施行产创条例第22条及第67条之3,以利企业对外投资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