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会预告订定「原住民族部落会议规则」等2法规 广徵意见
原住民族委员会於四月预告订定「原住民族部落会议规则」及修正「谘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参与办法」,徵询社会各界意见。原民会日昨特发布声明,为协助部落健全自主发展并自主建构决议机制,该会特别规划订定、修正法规,欢迎各界提供宝贵意见。
原民会表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条之一规定「为促进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发展,部落应设部落会议。」并且规定「部落会议之组成、决议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定之。」因此,原住民族部落均应依法设置部落会议,以作为健全自主发展的关键机制,并授权原民会订定有关法规。
原民会指出,部落会议之组成、决议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目前是规范在「谘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参与办法」当中,但法制体例上并不适当,再加上近年地方政府及族人提出诸多部落会议改革建言,因此该会搜整各界意见後,决定依据原基法第二条之一授权,提出「原住民族部落会议规则」草案。
原民会表示,原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谘商同意的方式,过去只限於部落会议一种,经该会汇集各界意见後,决定不再以部落会议为唯一的谘商同意方式,本於「尊重部落自主决定」之民族自治精神,改由部落自行决定其谘商同意机制,因而提出「谘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参与办法」修正草案,期盼部落自主建构决议机制。
原民会表示,本次预告期间为一一四年四月二日至五月二日,预告期间将广邀原住民族地区行政机关进一步提供相关意见,目前也已同步公开於公共政策网路参与平台,欢迎各界提供具体修正建议,俾使法规更为周全。
原民会表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条之一规定「为促进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发展,部落应设部落会议。」并且规定「部落会议之组成、决议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定之。」因此,原住民族部落均应依法设置部落会议,以作为健全自主发展的关键机制,并授权原民会订定有关法规。
原民会指出,部落会议之组成、决议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目前是规范在「谘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参与办法」当中,但法制体例上并不适当,再加上近年地方政府及族人提出诸多部落会议改革建言,因此该会搜整各界意见後,决定依据原基法第二条之一授权,提出「原住民族部落会议规则」草案。
原民会表示,原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谘商同意的方式,过去只限於部落会议一种,经该会汇集各界意见後,决定不再以部落会议为唯一的谘商同意方式,本於「尊重部落自主决定」之民族自治精神,改由部落自行决定其谘商同意机制,因而提出「谘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参与办法」修正草案,期盼部落自主建构决议机制。
原民会表示,本次预告期间为一一四年四月二日至五月二日,预告期间将广邀原住民族地区行政机关进一步提供相关意见,目前也已同步公开於公共政策网路参与平台,欢迎各界提供具体修正建议,俾使法规更为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