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与农业经营不可分离使用之土地符课徵田赋 5/1至5/31申请
新北市政府税捐稽徵处八日表示,都市土地之农业区、保护区、公共设施未完竣地区、依法限制建筑或不能建筑地区、公共设施保留地,及非都市土地依法编定为农业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且於75年6月29日前已核准徵收田赋及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供作农业使用者,如实际供与农业经营不可分离之农舍、畜禽舍、仓储设备、晒场、集货场、农路、灌溉、排水及其他农用使用的土地,请土地所有权人把握时效在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间,向土地所在地区公所提出申请,以利农业主管机关通报该处核课田赋(目前免徵),保障自身权益。
该处提醒民众,原经核准课徵田赋之上开各类土地,如果土地所有权人变更(例如∶买卖、赠与、继承、信托等),虽实际使用情形未变更,仍应由新所有权人向土地所在地之区公所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後始得课徵田赋。倘民众对於上项申请规定仍有不明了或疑问,请向各区公所农业单位查询。
该处提醒民众,原经核准课徵田赋之上开各类土地,如果土地所有权人变更(例如∶买卖、赠与、继承、信托等),虽实际使用情形未变更,仍应由新所有权人向土地所在地之区公所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後始得课徵田赋。倘民众对於上项申请规定仍有不明了或疑问,请向各区公所农业单位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