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部∶光电申设审查透明化、格式化、简化 提升行政效能
经济部为保障在地民众知情权、明确地方同意函核发标准及民众居住环境,於日昨公告「电业登记规则」、「自用发电设备登记规则」、「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设置管理办法」,「设置地面型太阳光电设施景观及生态环境审定原则」及其相关书表格式。针对地方民众与地方政府关心之议题,经济部透过精进法规强化在地沟通协调,包括规定业者应於申请阶段时召开说明会,以保障地方居民知情权;拟定地方同意函检核书表格式,确保地方政府核发标准一致,另规范光电案场与邻近民宅应保持适宜距离,以维护居民生活品质。
经济部进一步说明,为保障在地民众知情权,已邀集相关部会、地方政府与公(协)会研商修正「电业登记规则」,规范设置者申请筹设许可前,应於光电板铺设最多、升压站及储能设备所在村(里)召开说明会,并应检附「太阳光电发电业办理筹设或扩建计画地方说明会会议纪录、签到表」,以深化在地参与及明确事项。
此外,为使地方政府核发光电电业同意函有一致标准,经济部并同修正「电业登记规则」,建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发太阳光电发电业同意函要件检核表」统一审查标准,供地方政府有所依循,以提升行政效能。
经济部为维护民众居住环境品质,修正「设置地面型太阳光电设施景观及生态环境审定原则」,明定光电设施与建地应保持适宜距离,并依发电设备类别,同步修正「电业登记规则」、「自用发电设备登记规则」、「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设置管理办法」,规范各类别皆须充分考量对景观及生态影响,以促进共融发展。
经济部表示,透过精进光电相关法规,确保地方和谐与光电发展共存、共荣、共好,建构整体友善环境,实现永续双赢。
经济部进一步说明,为保障在地民众知情权,已邀集相关部会、地方政府与公(协)会研商修正「电业登记规则」,规范设置者申请筹设许可前,应於光电板铺设最多、升压站及储能设备所在村(里)召开说明会,并应检附「太阳光电发电业办理筹设或扩建计画地方说明会会议纪录、签到表」,以深化在地参与及明确事项。
此外,为使地方政府核发光电电业同意函有一致标准,经济部并同修正「电业登记规则」,建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发太阳光电发电业同意函要件检核表」统一审查标准,供地方政府有所依循,以提升行政效能。
经济部为维护民众居住环境品质,修正「设置地面型太阳光电设施景观及生态环境审定原则」,明定光电设施与建地应保持适宜距离,并依发电设备类别,同步修正「电业登记规则」、「自用发电设备登记规则」、「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设置管理办法」,规范各类别皆须充分考量对景观及生态影响,以促进共融发展。
经济部表示,透过精进光电相关法规,确保地方和谐与光电发展共存、共荣、共好,建构整体友善环境,实现永续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