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连假 雇主应依法给假给薪
【记者张淑珠/台中报导】 2025/03/27

▲劳工於国定假日出勤,工资应加倍发给。
清明连假即将到来,儿童节及民族扫墓节(清明节)为国定假日,其中「民族扫墓节」是以农历清明节气为准,所以今年儿童节及民族扫墓节恰巧为同一日四月四日星期五,依内政部《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儿童节与民族扫墓节同一日时,儿童节於前一日放假,因此四月三日星期四依规放假一日,为确保劳工权益,台中市政府劳工局特别提醒雇主妥善安排劳工休假与工资给付,避免违规受罚。

劳工局表示,依据劳动基准法规定,凡适用该法的劳工,雇主於上述「儿童节」及「民族扫墓节」二日均应依法给假并给薪,雇主如徵得劳工同意出勤,工资应加倍发给;若雇主徵得劳工同意将「儿童节」及「民族扫墓节」与其他工作日对调时,应约定好调移休假日期,才能对调。

劳工局补充,若「儿童节」及「民族扫墓节」遇到劳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须让劳工於其他工作日补休,补休日期可由劳资双方协议,若补休日仍须使劳工出勤,加班费须依「国定假日加班」情况计算,以避免劳资争议发生。

劳工局呼吁,清明连假是国人祭祖与家庭团聚的重要时刻,不论工作态样,出勤与否,雇主应依法办理,以保障劳工休假权益,妥善规划人力,以兼顾企业运营与劳工福祉,共同营造和谐的劳动环境。

事业单位或劳工朋友如有劳动权益问题,可电洽专线04-22289111分机35200或亲洽文心楼一楼新市政服务中心劳工局服务柜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