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署订定申设或变更空运快递专区或航空货物转运中心审查作业要点生效
【记者陈维强/台北报导】 2025/03/20

财政部关务署十九日发布订定「申请设立或变更空运快递货物专区或航空货物转运中心审查作业要点」,并自即日生效。

为利空运快递货物专区或航空货物转运中心所在地海关办理空运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三条之一规定之审查作业及第三条之二规定之实地勘查作业,关务署特订定该要点。为办理专区之申请设立或变更案件,专区所在地海关应依办法规定成立审查小组,以关务长为召集人,召集通关、查缉、资讯、仓栈及核证等业务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必要时得邀请其他机关会同参与审查。

要点指出,申请设立专区之业者,应依照海关管理进出口货栈办法,向海关办理登记为货栈之经营业者。申请案件经审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专区所在地海关应以书面通知业者於三十日内补正;通知补正以一次为限;届期不补正或补正而仍不完备,应以书面通知不予受理∶

(一)送审资料不全∶指未备齐本办法第三条之一第一项所定相关申请文件。

(二)记载内容不完备∶指送审资料未载明第六点第一项附件一「空运快递货物专区或航空货物转运中心设施及设备需求表」所定条件需求。

(三)规划事项不符海关需求∶指送审资料所载内容不符合第六点第一项附件一「空运快递货物专区或航空货物转运中心设施及设备需求表」所定条件需求。

专区所在地海关依该办法规定实地勘查结果,如有不符规定者,应以书面通知业者限期改善。业者应於规定期间内完成改善,并以书面向专区所在地海关申请进行实地勘查,如未能於规定期间完成改善者,应於期间届满前以书面叙明理由向专区所在地海关申请展延,展延期间以三个月为限;届期未申请展延或未於展延期间内完成改善并以书面向专区所在地海关申请进行实地勘查者,海关得废止依办法规定审查通过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