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房屋打通使用 放宽自住房屋设籍认定
【记者何弘斌/高雄报导】 2025/03/14

房屋税二.○新制从一一三年七月一日起上路,自住房屋增订应办竣户籍登记要件,考量民众自住需要,将房屋打通或合并使用,为维护纳税人居住权益并兼顾房屋税合理负担,财政部於今年三月六日发布解释令,核释毗邻房屋打通或合并使用,仅於其中一户办竣户籍登记,如符合其他自住要件,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税率课徵房屋税。

高雄市税捐处今(十三)日说明,自住房屋须符合一、无出租或供营业情形,二、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并於该屋办竣户籍登记,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三户以内等要件,才能适用自住住家用税率1.2%;为因应民众自住需要,放宽设立户籍认定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以土地设定地上权房屋)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有相邻房屋打通或合并使用情形,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仅於其中一户办竣户籍登记,该等房屋同时符合其他自住房屋要件,就可以按自住住家用税率1.2%课徵房屋税。

高市税进一步说明,上述相邻打通房屋如符合自住住家用税率,房屋户数认定,如果是有办理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者,以单独建物所有权状认定;未办理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者,以户政机关编钉门牌号码认定;无门牌号码者,依可独立使用认定房屋户数。

高市税举例,本人、配偶个别所有相邻二户房屋(未成年子女无房屋),经打通使用,若仅有配偶於其所有房屋办竣户籍登记,且二户房屋都符合上述其他自住要件,均适用自住住家用税率课徵房屋税;另外这二户房屋个别领有权状,则该家户自住房屋全国合计2二。

高市税特别提醒,相邻房屋打通或合并使用,如符合上述自住住家用房屋要件,房屋所有人务必要於今年三月廿四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税捐分处申报,经核准後,今年五月开徵的房屋税才可以按自住住家用房屋税率课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