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房屋打通使用 放寬自住房屋設籍認定
【記者何弘斌/高雄報導】 2025/03/14

房屋稅二.○新制從一一三年七月一日起上路,自住房屋增訂應辦竣戶籍登記要件,考量民眾自住需要,將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為維護納稅人居住權益並兼顧房屋稅合理負擔,財政部於今年三月六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如符合其他自住要件,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處今(十三)日說明,自住房屋須符合一、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二、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要件,才能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為因應民眾自住需要,放寬設立戶籍認定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土地設定地上權房屋)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有相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情形,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該等房屋同時符合其他自住房屋要件,就可以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高市稅進一步說明,上述相鄰打通房屋如符合自住住家用稅率,房屋戶數認定,如果是有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單獨建物所有權狀認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戶政機關編釘門牌號碼認定;無門牌號碼者,依可獨立使用認定房屋戶數。

高市稅舉例,本人、配偶個別所有相鄰二戶房屋(未成年子女無房屋),經打通使用,若僅有配偶於其所有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二戶房屋都符合上述其他自住要件,均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外這二戶房屋個別領有權狀,則該家戶自住房屋全國合計2二。

高市稅特別提醒,相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如符合上述自住住家用房屋要件,房屋所有人務必要於今年三月廿四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稅捐分處申報,經核准後,今年五月開徵的房屋稅才可以按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