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三厂火警未即时通报 屏县府最高开罚10万
【记者毛莉/屏东报导】 2025/03/07

核三厂冷却水塔发生火警,却未第一时间通报,屏东县政府表示,已违反屏东县特定场所各类事件通报机制自治条例规定,可处管理权人四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拟采最高额度裁罚。

屏县消防局指出,该局於上午十一时二十三分受理民众报案,发现恒春镇核三厂内有冒出大量黑烟,立刻派遣恒春地区共九车二十一人,由大队长黄基峰带队前往扑救。

核三厂於十一时三十四分回报,现场为废弃空压机厂房後方两座冷却水塔起火,随後火势完全控制,十一时五十分残火处理完毕。

县府指出,依屏东县特定场所各类事件通报机制自治条例第五条规定,特定场所发生各类事件时,应以一一九或电话、传真方式,立即通知执行机关或主管机关,并於三天内以书面资料通报,特定场所包含台电第三核能发电厂、屏东县 顶垃圾资源回收(焚化)厂、三军联合作战训练基地。

县府强调,依规火警发生时核三厂应立即通报,但核三厂并没有在第一时间通报,已违反规定,可处管理权人新台币四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得按次处罚,并得予以三十天以下停业或停止其使用处分。

县府表示,此次事件核三厂未依规定办理,拟采最高额度裁罚,以告诫核三厂未来应谨慎以对,并於第一时间通知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