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提高入境旅客攜自用酒類免稅上限至1.5公升 1/25上路
財政部二十三日修正發布「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四條附表,提高自用酒類免稅上限至一·五公升,並自本(一)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關務署指出,現行入境旅客攜帶自用酒類一公升免稅數量,逾二十年未檢討,該署參據國人酒類消費需求、鄰近國家(地區)免稅酒類數量、產業影響及稅收損失等因素通盤考量,並因應疫後民眾出境旅遊旺盛及消費需求增加,提高自用酒類免稅數量至一·五公升,並自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關務署表示,入境旅客必須滿十八歲方可攜帶自用酒類產品,攜帶自用酒類一·五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免稅,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可直接走「綠線檯」通關免向海關申報。
如攜帶超過自用酒類免稅數量,入境時應走「紅線檯」並向海關主動申報;旅客於酒類五公升(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大陸地區酒類限量一公升)限量內,扣除免稅酒數量,可向海關申請補稅放行。
超過限量者應檢附酒類進口業許可執照,依法向海關申報進口,或者就超逾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
入境旅客若攜帶酒類超過免稅數量未向海關申報者,依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由海關沒入並裁處罰鍰。
為協助民眾迅速瞭解本次修正內容及相關注意事項,關務署已將旅客通關相關規定及各關聯絡資訊刊於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旅客通關」專區。
關務署指出,現行入境旅客攜帶自用酒類一公升免稅數量,逾二十年未檢討,該署參據國人酒類消費需求、鄰近國家(地區)免稅酒類數量、產業影響及稅收損失等因素通盤考量,並因應疫後民眾出境旅遊旺盛及消費需求增加,提高自用酒類免稅數量至一·五公升,並自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關務署表示,入境旅客必須滿十八歲方可攜帶自用酒類產品,攜帶自用酒類一·五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免稅,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可直接走「綠線檯」通關免向海關申報。
如攜帶超過自用酒類免稅數量,入境時應走「紅線檯」並向海關主動申報;旅客於酒類五公升(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大陸地區酒類限量一公升)限量內,扣除免稅酒數量,可向海關申請補稅放行。
超過限量者應檢附酒類進口業許可執照,依法向海關申報進口,或者就超逾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
入境旅客若攜帶酒類超過免稅數量未向海關申報者,依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由海關沒入並裁處罰鍰。
為協助民眾迅速瞭解本次修正內容及相關注意事項,關務署已將旅客通關相關規定及各關聯絡資訊刊於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旅客通關」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