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部:工廠排放氮氧化物及VOCs超標 最重罰2000萬元
環境部表示,考量近年空氣品質季節特徵,及為落實二期空氣污染防制方案目標,因此於於昨(卅一)日修正發布「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之附表裁罰金額計算權重,主要針對氮氧化物NOx及揮發性有機物VOCs(細懸浮微粒PM2.5及臭氧O3之前驅物)之排放違反規定,予以加重處罰;及因應設備元件洩漏VOCs管制值加嚴,產生裁罰過苛情形,故適度調整其裁罰程度;並針對非法使用不符合成份標準之燃料(如固體再生燃料SRF)修正為一經查獲直接處分,呼籲公私場所妥善採取防制措施。
環境部強調,本次修正是為符合國人對於空氣品質改善的殷切需求,並因應第二期空氣污染防制方案目標,故本次修正針對違規排放PM2.5及O3前驅物(NOx、VOCs)予以加重處罰;另因應近年空氣品質不良之細懸浮微粒及臭氧高濃度問題,原於每年十月至翌年三月期間違規之加重處分,亦調整為每年九月至翌年五月。同時,為滿足空氣污染防制法明定裁罰上限新臺幣二千萬元(以最低裁罰新臺幣十萬元,違規涉及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至多可達二百倍即新臺幣二千萬元),呼籲公私場所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切莫以身試法。
環境部強調,本次修正是為符合國人對於空氣品質改善的殷切需求,並因應第二期空氣污染防制方案目標,故本次修正針對違規排放PM2.5及O3前驅物(NOx、VOCs)予以加重處罰;另因應近年空氣品質不良之細懸浮微粒及臭氧高濃度問題,原於每年十月至翌年三月期間違規之加重處分,亦調整為每年九月至翌年五月。同時,為滿足空氣污染防制法明定裁罰上限新臺幣二千萬元(以最低裁罰新臺幣十萬元,違規涉及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至多可達二百倍即新臺幣二千萬元),呼籲公私場所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切莫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