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修正公告空污防制區 攜手地方強化空污管制
【記者王先國/綜合報導】 2025/01/01

環境部依據一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修正發布的空氣品質標準,並以最近三年(一一○至一一二年)空氣品質監測數據為基準,修正公告「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自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根據此次判定結果,懸浮微粒(PM10)三級防制區共十一縣市,細懸浮微粒(PM2.5)三級防制區維持十四縣市,而臭氧(O3)方面,除基隆市及宜花東地區外,其他縣市仍為三級防制區。倘係屬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三級防制區,需執行更嚴格的污染管制措施,包含新設污染源應採取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既存污染源進行污染削減,同時適用較高的空污費費率,藉此引導更多資源投入污染防制工作,持續提升空氣品質。

環境部強調,本次新增為三級防制區的縣市並非意味其空氣品質惡化,而是因空氣品質標準加嚴後,達標門檻提高了。以PM10為例,三級防制區由六縣市增至十一縣市,新增五個縣市(新北市、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嘉義市)係因我國PM10年平均及日平均標準分別由50及100 µg/m³,加嚴為30及75 µg/m³,且判定方式由縣市轄內各空品測站數值平均改為轄內所有測站皆須達標,回顧這五縣市自一○五年以來PM10濃度已降低三成以上,改善幅度並不亞於其他地區。

針對尚未達標的三級防制區,環境部將與地方環保局攜手推動各項污染管制措施。在PM10方面,持續強化逸散性粒狀物的管制,包含公私場所物料堆置場的污染防制、道路及營建工地揚塵防制等工作。在PM2.5及O3的部分,透過推動空氣污染防制方案,加強工廠污染排放的管制強度,也針對交通污染及其他污染源所產生的污染物進一步削減,以全面改善我國空氣品質,為國人營造更健康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