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預告制定「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 檳榔業者須營業登錄
衛福部預告制定「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要求檳榔業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口腔健康司長張雍敏說明用意是盼健全管理,以利宣導與輔導。
衛生福利部近日預告制定「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草案明訂禁止嚼用檳榔場所,更禁止未成年人及孕婦嚼用,同時規定檳榔業者未來營業須向主管機關登錄,檳榔業者販賣檳榔及其原料,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等,將於二○二五年二月十七日預告期滿,期間可陳述意見。
張雍敏今天告訴記者,台灣檳榔產銷體系牽涉甚廣,希望先以有序管理方式,逐步減少嚼用檳榔對民眾健康危害。經盤點現行各法規,發現對檳榔批發與進口業者並未設限,檳榔業者除以公司或商號型態經營外,多數為攤販或小規模營業人型態,造成相關防制工作推行困難。
張雍敏表示,這次草案第五條規定,檳榔批發及零售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錄,經核准登錄者,始得營業,主要目的是希望未來更有效宣導與輔導。未來新制上路後,施行前已有檳榔批發、零售營業事實者,應於公告期限內完成登錄。
檳榔業者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錄為檳榔管理基礎,未完成登錄者,依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經通知限期辦理登錄,屆期未登錄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登錄,屆期未登錄者,按次處罰。
因檳榔是經口嚼用,果實及添加原料應受抽驗,這次草案特別列出「檳榔及其原料查核及檢驗」專章。張雍敏說,未來要求檳榔及其原料應符合衛安及品質標準,包括農藥殘留量、毒素、重金屬等,地方主管機關進入販賣場所執行查核及抽樣檢驗,若業者妨礙或拒絕,最高罰五萬元。
這次檳榔及其原料查核及檢檢也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明定檳榔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的處理,根據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收受通知日起十五天內,向原抽樣檢驗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複驗;受理機關應於三天內複驗。
衛生福利部近日預告制定「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草案明訂禁止嚼用檳榔場所,更禁止未成年人及孕婦嚼用,同時規定檳榔業者未來營業須向主管機關登錄,檳榔業者販賣檳榔及其原料,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等,將於二○二五年二月十七日預告期滿,期間可陳述意見。
張雍敏今天告訴記者,台灣檳榔產銷體系牽涉甚廣,希望先以有序管理方式,逐步減少嚼用檳榔對民眾健康危害。經盤點現行各法規,發現對檳榔批發與進口業者並未設限,檳榔業者除以公司或商號型態經營外,多數為攤販或小規模營業人型態,造成相關防制工作推行困難。
張雍敏表示,這次草案第五條規定,檳榔批發及零售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錄,經核准登錄者,始得營業,主要目的是希望未來更有效宣導與輔導。未來新制上路後,施行前已有檳榔批發、零售營業事實者,應於公告期限內完成登錄。
檳榔業者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錄為檳榔管理基礎,未完成登錄者,依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經通知限期辦理登錄,屆期未登錄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登錄,屆期未登錄者,按次處罰。
因檳榔是經口嚼用,果實及添加原料應受抽驗,這次草案特別列出「檳榔及其原料查核及檢驗」專章。張雍敏說,未來要求檳榔及其原料應符合衛安及品質標準,包括農藥殘留量、毒素、重金屬等,地方主管機關進入販賣場所執行查核及抽樣檢驗,若業者妨礙或拒絕,最高罰五萬元。
這次檳榔及其原料查核及檢檢也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明定檳榔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的處理,根據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收受通知日起十五天內,向原抽樣檢驗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複驗;受理機關應於三天內複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