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憲宣告大法官最少需9人 憲法訴訟法三讀
【中央社台北廿日電】 2024/12/21

經舉手表決下,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規定大法官未達十五人時,總統應於兩個月內補足提名。另外,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十月廿一日初審通過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所提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但條文保留送協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十一月十四日協商此案,再加上翁曉玲所提、逕付二讀的憲法訴訟法第卅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但各黨團意見不一,無法達成共識,送立法院長韓國瑜協商。

上述草案重點,是將憲法訴訟法作成判決及裁定的計算大法官人數規定,由現有總額修正為法定總額(十五人),並將憲法裁判作成門檻提高至法定總額的三分之二。換言之,若修正後,憲法裁判至少須有十名以上大法官參與,且須有至少十名以上的大法官同意,才能做成憲法裁判。

本案造成藍綠激烈攻防,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多次主張此修法會癱瘓憲法法庭運作,影響人民的救濟權利。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會議主席、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表示,本案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因此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廣泛討論階段,民進黨立委吳思瑤發言強調韓國瑜未協商,並說藍白是報復性修法,且民眾黨團最後一刻才把黑箱條文拿出來,藍白的政治計謀一樣,都是要癱瘓憲法法庭,民進黨反對違憲的法案。

逐條討論階段,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分別提出再修正動議。藍白挾人數優勢,經舉手表決,通過民眾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

現行憲法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規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三讀通過條文則增訂第四條第三項條文,明定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人數(十五人)時,總統應於兩個月內補足提名。

另外,現行憲法訴訟法第卅條條文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此部分表決時,藍白再度挾人數優勢,通過民眾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現行條文未修正,但增訂第二項至第六項條文。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的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參與人數未達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的裁定。

另外,依憲法訴訟法第十二條迴避的大法官人數超過七人以上時,未迴避的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之」。未迴避的大法官人數低於七人時,不得審理案件。三讀條文也規定,一一三年十二月廿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