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法删除惩戒权 父母教养不得有暴力行为
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民法第一○八五条修正草案,删除父母得於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等文字,要求父母保护及教养未成年子女,应考量子女年龄及发展程度,尊重子女人格,且不得有身心暴力行为。
现行民法第一○八五条规范,父母得於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法务部拟具的民法第一○八五条修正草案,将条文修正为父母保护及教养未成年子女,应考量子女年龄及发展程度,尊重子女人格,不得对子女为身心暴力行为。草案将函请司法院会衔,再送请立法院审议。
法务部报告指出,草案修正是参考儿童权利公约(CRC)第十九条规定及相关一般性意见,还有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CRC第二次国家报告独立评估意见,同时也为符合日本及韩国近年来的相关修正,接轨国际潮流。
法务部指出,草案修正重点是阐明父母行使教养权的原则、尊重未成年子女人格发展,以及禁止对未成年子女为身心暴力行为,後续也将会有配套修正「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规定。
负责草案审查的行政院政务委员林明昕出席行政院会後记者会时表示,此案修法过程,参考目前相关司法审判案件,发现法院对於必要范围内惩戒子女早已划下具体红线,就是不得伤害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此次修法重点无外乎就是不得伤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整体而言修法方向跟法院判决趋向一样,因此修正後法院判决以及亲职教育都不会有翻天覆地的大改变。
卫福部保护司副司长郭彩榕出席行政院会後记者会时也说,未来父母亲不是不能管教小孩,而是希望能采取正向方式,卫福部也将与教育部携手,持续布建亲职教育资源;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学务校安组专委薛承__则说,目前各县市皆已设立家庭教育中心,民众有亲职教养的疑难杂症都可以寻求协助,也可以参考家庭教育资源网资讯,或拨打全国家庭教育谘询专线寻求谘询与辅导。
现行民法第一○八五条规范,父母得於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法务部拟具的民法第一○八五条修正草案,将条文修正为父母保护及教养未成年子女,应考量子女年龄及发展程度,尊重子女人格,不得对子女为身心暴力行为。草案将函请司法院会衔,再送请立法院审议。
法务部报告指出,草案修正是参考儿童权利公约(CRC)第十九条规定及相关一般性意见,还有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CRC第二次国家报告独立评估意见,同时也为符合日本及韩国近年来的相关修正,接轨国际潮流。
法务部指出,草案修正重点是阐明父母行使教养权的原则、尊重未成年子女人格发展,以及禁止对未成年子女为身心暴力行为,後续也将会有配套修正「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规定。
负责草案审查的行政院政务委员林明昕出席行政院会後记者会时表示,此案修法过程,参考目前相关司法审判案件,发现法院对於必要范围内惩戒子女早已划下具体红线,就是不得伤害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此次修法重点无外乎就是不得伤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整体而言修法方向跟法院判决趋向一样,因此修正後法院判决以及亲职教育都不会有翻天覆地的大改变。
卫福部保护司副司长郭彩榕出席行政院会後记者会时也说,未来父母亲不是不能管教小孩,而是希望能采取正向方式,卫福部也将与教育部携手,持续布建亲职教育资源;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学务校安组专委薛承__则说,目前各县市皆已设立家庭教育中心,民众有亲职教养的疑难杂症都可以寻求协助,也可以参考家庭教育资源网资讯,或拨打全国家庭教育谘询专线寻求谘询与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