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吁勿购未经主管机关核准境外保险商品 确保自身权益
近期屡有透过社群媒体、网路以资产管理或财务顾问公司等各种名义,推介招揽未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境外保险商品,金管会提醒民众切勿购买,以确保自身权益;民众倘有各类保险商品的投保需求,应选择经金管会许可设立的保险公司,透过合法管道购买保险商品,民众可至金管会保险局及产、寿险公会网站查询合法保险公司的客服及联络方式,亦可至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网站的「保险商品查询」专区,查询合法的保险商品。
由於签发境外保险商品之公司,都是未经金管会许可设立得於我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其发行的保险商品(即俗称境外保单或地下保单)亦未经审查通过,消费者如果购买境外保单,可能会面临下列风险∶
一、保险争议处理困难∶如遇保险理赔纠纷需自行接洽外国保险公司,且可能会无法获得妥善处理,消费者恐求助无门。
二、资讯不对称∶境外保单多以英文书写或为中文译本,资讯可能不透明,再加上语言隔阂,导致消费者无法充分了解保险契约内容。
三、法律保护不足∶发行境外保单的保险公司不受我国保险法规范,无法获得我国保险安定基金之相关保障。
四、被诈骗的风险∶不肖人士可能提供虚假的境外保单,消费者在难以辨别的情况下,恐会被骗取保险费。
五、另境外保单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消费者所支付的保险费,无法做为所得税列举扣除额,而境外保单之死亡保险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适用保险法有关死亡给付不得作为被保险人遗产之规定。
金管会并表示,依据保险法第167条之1第1项规定,为非保险法之保险业或外国保险业代理、经纪或招揽保险业务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百万元以上2千万元以下罚金;情节重大者,得由主管机关对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或兼营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业务之银行停止一部或全部业务,或废止许可,并注销执业证照。因此,任何人均不得在我国境内代理、经纪或招揽境外保单,否则将涉有上开规定非法销售境外保单刑事责任。
金管会呼吁保险从业人员及一般大众切勿以身试法,民众若发现有不肖人士招揽境外保单之具体事证,可检具相关事证向司法单位告发或向金管会检举。
由於签发境外保险商品之公司,都是未经金管会许可设立得於我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其发行的保险商品(即俗称境外保单或地下保单)亦未经审查通过,消费者如果购买境外保单,可能会面临下列风险∶
一、保险争议处理困难∶如遇保险理赔纠纷需自行接洽外国保险公司,且可能会无法获得妥善处理,消费者恐求助无门。
二、资讯不对称∶境外保单多以英文书写或为中文译本,资讯可能不透明,再加上语言隔阂,导致消费者无法充分了解保险契约内容。
三、法律保护不足∶发行境外保单的保险公司不受我国保险法规范,无法获得我国保险安定基金之相关保障。
四、被诈骗的风险∶不肖人士可能提供虚假的境外保单,消费者在难以辨别的情况下,恐会被骗取保险费。
五、另境外保单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消费者所支付的保险费,无法做为所得税列举扣除额,而境外保单之死亡保险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适用保险法有关死亡给付不得作为被保险人遗产之规定。
金管会并表示,依据保险法第167条之1第1项规定,为非保险法之保险业或外国保险业代理、经纪或招揽保险业务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百万元以上2千万元以下罚金;情节重大者,得由主管机关对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或兼营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业务之银行停止一部或全部业务,或废止许可,并注销执业证照。因此,任何人均不得在我国境内代理、经纪或招揽境外保单,否则将涉有上开规定非法销售境外保单刑事责任。
金管会呼吁保险从业人员及一般大众切勿以身试法,民众若发现有不肖人士招揽境外保单之具体事证,可检具相关事证向司法单位告发或向金管会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