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8/31後移转 原所有权人留意有无申请地价税优惠税率
【记者何弘斌/高雄报导】 2024/11/13

地价税纳税基准日是每年的八月卅一日,那麽如果在九月後移转之土地,但原所有权人忘了在移转前申请适用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税率,是否就只能含泪多缴四倍地价税呢?

高雄市税捐处今(十二)日分享,今年九月该处纳保官接获民众张女士来电求助,表示年初因配偶过世继承房地,近日考量财产之传承便将房地赠与给儿子阿豪,并在产权移转时申请适用地价税优惠税率;但收到税捐处核准公文才发现,儿子阿豪从明年开始才是地价税纳税义务人,因此明年才开始适用千分之二自用住宅用地税率。张女士这才惊觉自己继承土地当时,忘了申请适用优惠税率,但现在已经不是土地所有权人了,不知是否还能申请,因此向纳保官求助。

高市税纳保官藉此案例说明,在八月卅一日登载於土地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即为当年度地价税纳税义务人;该案张女士继承之土地虽然已於九月移转给儿子,但因今年八月卅一日土地仍登记在张女士名下,故其须负责缴纳当年度地价税,如果土地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规定,并於九月廿二日前(遇假日顺延)向税捐机关提出申请,当年度地价税还是可课徵优惠税率,所以张女士在纳保官的协助下,及时於九月廿二日前提出申请,并经核准按千分之二优惠税率计徵地价税。

此外,纳保官特别叮咛,自住住家用房屋税率适用条件已自一一三年七月一日起修正,民众收到地价税单後,除检视地价税适用情形外,亦请一并检视自住住家用房屋有无符合下列适用条件∶一、房屋无出租或营业;二、所有人(或以土地设定地上权之房屋使用权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并於该屋办竣户籍登记;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三户以内。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税捐处免付费电话○八○○七二六九六九,将有专人协助谘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