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吁进口业者正确标示货物产地 以利通关免受罚
【记者陈维强/台北报导】 2024/11/04

海关吁进口业者正确标示货物产地,以利通关,并免受罚。台中关提醒,进口货物之原产地应如实标示,如有标示不实,贸易署依贸易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置;若进口人有故意伪标产地之情事而有违反刑法第二五五条规定,法院最高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呼吁进口业者应详加注意,切勿以身试法。

台中关近日查获报运进口野战靴,原产地申报为VN,惟经查验结果,货上及包装上均标示产地「MADE IN TAIWAN」字样,有产地标示不实情事,依经济部国际贸易署规定,进口人须改善产地标示至无产地标示不实时,始准予通关放行,否则应予退运,另海关亦将移请贸易署依贸易法规定查处。

台中关表示,依据现行输入规定,进口鞋类、陶瓷面砖、非医疗用口罩及纺织产品(成衣、毛巾、袜子、床单被褥)等,於进口时即应正确标示产地;其馀进口货品并未强制规定标示原产地,但若有标示原产地者,不得有标示不实或标示有使人误认之虞情事,否则应依「进口货品产地标示不实案件处理原则」办理。其中标示有使人误认之虞情事常见之态样为∶标示非产地的国名、地名、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网址、商标等,却未加注「进口商」、「代理商」或「经销商」等辨识字样,使人易误认产地,例如进口越南制鞋品,来货仅标示国内厂商名称及地址,有使人误认产地为台湾。

台中关表示,如对进口货品产地标示相关规定仍有疑虑,可至贸易署网站查询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