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真改革 良心救台湾(148)—国税局以虚无所得课税是栽赃枉法
【文/林心欣】 2024/11/02

▲全民公审邀请专家学者探讨政府应如何落实《行政程序法》,保障人民应有权益。
前国税局简任稽核黄坤光指出,《行政程序法》第8条,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应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太极门假案从诈欺罪起诉或者违法课徵钜额虚无所得,检察官或者调查官查不到人民犯罪证据或逃漏税证据,反而是他们自己去制造证据,不仅未以诚实信用方法为之,更不要谈信赖保护,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条,它的行政处分何止是重大瑕疵,就是栽赃枉法的起诉及课税。

黄坤光指出,太极门案中,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第3至7款,国税局这些违法课税处分自始无效。两本存簿的存款合计61万,竟被报纸在搜索後第二天报导成诈欺收入达32亿,这种虚构的收入简直离谱至极。属於第3款所述的「对任何人均属不能实现者」,因此是无效处分。此外,太极门弟子给师父的敬师礼符合我国的善良风俗,而国税局对此课税则违反了善良风俗,属於第5款「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同样无效。

依《所得税法》第83-1条规定,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调查重大逃漏税嫌疑案件时,须报经财政部核准;仅凭调查局移送的资料就进行课税,属《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第6款「未经授权而违背法规有关专属管辖之规定或缺乏事务权限者」,是无效的行政处分。而非法制造证据进行的枉法课税,则符合第7款「其他具有重大明显之瑕疵者」,亦属自始无效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