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真改革 良心救台湾(148)—太极门税案在实体和程序有重大违法瑕疵 税捐处分无效
▲太极门人权迫害案引发国际关注,国际志工在纽约时代广场声援。
黄俊杰教授以《行政程序法》解析太极门案件,指出税捐处分在实体和程序上有任何一点重大违法之处,都会构成处分的无效。这些违法包括税捐处分的内容瑕疵和过程中的程序瑕疵。德国《税捐通则》第119条规定,行政处分须具备充分的明确性,若税捐处分欠缺明确性,就会因而无效。我国《行政程序法》第5条和第110条也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应明确,若违反此原则则构成无效。
黄俊杰指出,太极门案件中,85年12月19日刑事搜索时,两个银行帐户馀额共计61万馀元。然而,检察官起诉书中却记载高达32亿多元。起诉书未区分帐户资金性质,国税局据此核课税额,没有逐笔审查收入的性质,违反了《行政程序法》对税捐处分明确性的要求。
台北国税局於87年3月27日致函中区国税局时,自承太极门税务案件系由调查处查核,非由该局查帐核定,显示核课处分缺乏实质调查依据。在经过多次诉愿及行政法院撤销後,台北国税局於101年8月3日重核复查决定的时候,突然把整个税额降低92%,显示原税捐处分严重不明确。该案件中,银行於91年间已将所有存取款凭证交予国税局,但国税局在101年和103年的答辩中却声称因银行迁移而无法查核,黄俊杰质疑过去这些税单的依据是什麽?
黄俊杰援引监察院於98年9月2日的调查结果,指出国税局未依职权调查原则厘清所得性质,也未善尽查核的责任,课税核计错误且金额高估,显示税捐处分存在重大明显瑕疵。国税局二十几年来一直无法确认这个金额,依德国《税捐通则》第119条和125条,我国《行政程序法》及《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相应条文,都属极度重大的不明确。
黄俊杰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於107年度判字第422号判决认定太极门是气功武术修行门派,此後,中区国税局针对80、82到84年度的综所税,提出重新核算,最後课税所得是零;而台北国税局针对85年度的综所税,在108年重新核算的结果,所得也是零。回溯整个当时的课税事件,确实有严重的违失,这个违失已经让整个课税处分无法清楚呈现它应有的合法性内容,依据依法行政原则、《行政程序法》第111条及纳保法第11条,这些课税处分存在程序与实体的重大瑕疵,都构成无效。太极门案件确实有很大的冤枉。
黄俊杰指出,太极门案件中,85年12月19日刑事搜索时,两个银行帐户馀额共计61万馀元。然而,检察官起诉书中却记载高达32亿多元。起诉书未区分帐户资金性质,国税局据此核课税额,没有逐笔审查收入的性质,违反了《行政程序法》对税捐处分明确性的要求。
台北国税局於87年3月27日致函中区国税局时,自承太极门税务案件系由调查处查核,非由该局查帐核定,显示核课处分缺乏实质调查依据。在经过多次诉愿及行政法院撤销後,台北国税局於101年8月3日重核复查决定的时候,突然把整个税额降低92%,显示原税捐处分严重不明确。该案件中,银行於91年间已将所有存取款凭证交予国税局,但国税局在101年和103年的答辩中却声称因银行迁移而无法查核,黄俊杰质疑过去这些税单的依据是什麽?
黄俊杰援引监察院於98年9月2日的调查结果,指出国税局未依职权调查原则厘清所得性质,也未善尽查核的责任,课税核计错误且金额高估,显示税捐处分存在重大明显瑕疵。国税局二十几年来一直无法确认这个金额,依德国《税捐通则》第119条和125条,我国《行政程序法》及《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相应条文,都属极度重大的不明确。
黄俊杰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於107年度判字第422号判决认定太极门是气功武术修行门派,此後,中区国税局针对80、82到84年度的综所税,提出重新核算,最後课税所得是零;而台北国税局针对85年度的综所税,在108年重新核算的结果,所得也是零。回溯整个当时的课税事件,确实有严重的违失,这个违失已经让整个课税处分无法清楚呈现它应有的合法性内容,依据依法行政原则、《行政程序法》第111条及纳保法第11条,这些课税处分存在程序与实体的重大瑕疵,都构成无效。太极门案件确实有很大的冤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