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货物出口不适用统计方式53 海关吁出口人正确申报
【记者陈维强/台北报导】 2024/10/25

▲关务署提供
保税货物出口不适用统计方式「53」,海关吁出口人正确申报。财政部关务署昨(二十四)日表示,自本(十)月三十一日起,以B9(保税厂产品出口)报单申报保税货物输往国外者,比照现行F5(自由贸易港区货物出口)、D5(保税仓货物出口)出口报单填报规定,不适用统计方式「53」,请出口人依规定正确申报。

依关务署「关港贸作业代码」八、统计方式规定,出口统计方式代码「53」系指关税法第五十三条所定出口後限期复运进口免徵关税货物,惟保税货物如於出口後再复运进口输往课税区,即应缴纳进口相关税费,无该条文复运进口免徵关税之适用。

因此,保税厂(含保税工厂、科学园区园区事业、科技产业园区区内事业及农业科技园区园区事业)申报B9报单将保税货物报运出口时,若日後需再复运进口,请依实际贸易型态及报关手册相关规定正确填报统计方式,例如∶国货出口修理、装配需再复运进口填报7M;保税工厂以外之保税厂商运往国外加工货品需再复运进口填报95;战略性高科技货品非转售出口则填报8D,以加速货物通关。

关务署表示,该署十月二十二日已公告修正「预报货物通关报关手册」出口篇,增订申报B9报单输往国外者「统计方式代码」栏填53限「保税货物注记」栏为「NB」(即非保税货物),请出口人依规定正确申报,以免影响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