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47)—太極門假案違反兩公約信仰自由及平等權之保障
【文/林心欣】 2024/09/28

▲太極門案成為台灣重要人權保障案件,民眾聚集凱道,呼籲政府重視信仰自由。
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稱公政公約)第18條、第22號一般性意見,思想、信念、宗教自由應受完全之保障,且應採最廣義之解釋,適用上不限於傳統的宗教,帶有體制特性的宗教和信仰、或類於傳統宗教實踐的崇奉方式、直接表明信仰的儀式、儀禮和典禮及建築禮拜場所等都應受法律保障;第22號一般性意見亦強調,國家不僅應尊重人民之宗教與信仰自由之權利,更應採取具體措施保護所有宗教與信仰平等的不受侵犯,保護信徒不受歧視。基於對人民宗教信仰自由、意思表示自由權、個人對於財產權之自由處分權及私法上之契約自由,政府機關不得任意以刑事手段、行政手段或稅務手段妨礙宗教團體之運作及活動。

太極門假案中,國稅局所涉違法甚多,其中對太極門弟子敬師禮的歧視性差別對待,備受各界抨擊。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及公政公約第2條、第26條、第18號一般性意見,國家有維護人民平等不受歧視之義務,包含保障人民於法律面前一切平等以及無歧視法律的平等保障。按傳統文化,敬師禮為武術界及宗教界弟子對師父(上師)的傳統禮俗,這是弟子表達尊師重道及感恩的信仰奉獻。國稅局代理人亦在法庭上承認,全國武術團體從未有因收受弟子敬師禮而遭課稅的例子,中華武術總會、中華氣功協會、台北市國術會皆就此事發函證明;而全台灣上萬個宗教修行團體也沒有任何傳道宗教上師曾因收受信徒供養金而被課稅,財政部1975年函釋也明定「教會傳道人接受信徒之贈與免納所得稅」,足見國稅局獨對太極門掌門人受贈之敬師禮課稅,乃嚴重歧視並違反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