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税真改革 良心救台湾(147)—两公约对人民诉讼权之保障荡然无存
【文/林心欣】 2024/09/28

▲太极门弟子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前,要求政府保障人民诉讼权,抗议枉法裁判。
就在法务部展开2026年第四次两公约国际审查前置作业,邀请民间团体参与国内相关审查会议前,2024年8月2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针对太极门1992年度综所税退税案,再度做出枉法裁判,两公约保障之有效救济及公平审判荡然无存。

公政公约第14条第1项叙明人人在法庭前,悉属平等,有权受独立无私之法定管辖法庭公正公开审问。公政公约第32号一般性意见第19、20点指出,合格、独立及无私之法庭是绝对之要求,不得有任何例外;公约第14条所要求的公正要件包含两个面向,一为法官判决时不得受其个人成见或偏见之影响,不可对其审判案件预存定见,也不得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损及另一方当事人。其二为法院在合理观察者审视下来看也必须是公正的。由此可见法官独立於公平审判中之核心要件。公约缔约国有义务建立措施,保障司法独立,故公开审理、审级利益制度、言词辩论制度、法官回避原则等皆为确保人民诉讼权之保障方式,国家亦负有义务确保该等制度之建立与实现。

然而台湾现行法官利益冲突与回避制度相关法规与实务运作有待改进,法官曾参与前审裁判应自行回避者,系指同一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参与下级审之裁定或判决,列名为裁判法官者才需要回避,如果只是参与调查程序、言词辩论、讯问被告、证人等,皆不属应自行回避之范围。此现行制度未考量曾参与前审调查程序之法官已於前审可能形成之心证,实在难以期待法官於後面诉讼阶段能以空白之心证公正持平的审理案件。台湾的法官回避要件过度严格,违反公政公约第14条保障公正审判权,应立即修正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法官回避之相关规定,法官曾以一定之身分参与案件之调查或审理者,亦应纳为法官应回避原因之一。

8月2日中高行判决的三位法官为刘锡贤、林静雯、杨蕙芬,审判长刘锡贤曾经在(民国)104年度诉字第228号判决太极门败诉,此判决被最高行政法院废弃发回;而林静雯在最高行政法院将228号判决发回重审时,即表明她要受最高行政法院对事实认定(太极门为气功武术修行门派)的拘束。刘锡贤及林静雯两位法官很清楚太极门不是补习班的事实,其8月2日的判决却还是采纳国税局以补习班名义对太极门课税,离谱至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