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柯文哲案,司法应避免落人口实!
2024/09/09

民众党主席柯文哲涉及京华城容积率弊案,日前被法官裁定羁押禁见。这本来是预料之中,不足为奇。但四天之间,在没有新事证的情况下,自「无保请回」变成「收押禁见」,不免让人觉得其中是否另有蹊跷?

本月二日,台北地院裁定柯文哲「无保请回」,理由是柯文哲并非都委会与会人员,无从直接知悉开会情形,亦无相关专业,「信赖都委会决议,并非无据」;同时,检察官所提事证尚有合理解释空间,「犯罪嫌疑重大」的指控不足。两天後,高院发回更裁,理由是柯文哲积极介入京华城案,有必要究明「柯是否对京华城案毫无所悉也未曾怀疑」。

隔天地院重开羁押庭,法官吕政烨在程序庭要求检察官不得於发回更裁程序提出新事证,以免造成对被告的突袭。最後,法官认为柯文哲明知增加过高,超过百分之五百六十的容积率给京华城违背法令,仍执意为之,且有勾串共犯或证人、灭证之虞,因此裁定收押禁见。

表面看来,法官要求检方不得提出新事证,当然对柯文哲有利,但在这样的情况下,柯文哲仍被收押,显示法官认定柯文哲「明知增加超过百分之五百六十的容积率给京华城违背法令,却仍执意为之」。这或许可以解读为检方改变攻防策略奏效,从原有的违背职务受贿罪与图利罪一并论告改为专论图利罪犯行,获得法官认可。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既然现有证据就足以证明柯文哲积极介入,确实知情,为什麽上次不拿出来?如果上次就已提出,为何法官不采信?而对於相同的证据,不同的法官却有完全相反的裁定,这又是为什麽?再说,检调追查柯文哲京华城案多时,相关资料理当早就充份掌握,为什麽拿不出「一枪毙命」的事证?总是要先放後抓?

举例来说,被控在桃园市长任内收贿的郑文灿,桃园地检署声请羁押,桃园地院裁定交保;检方两度抗告後,高院撤销原先交保裁定,发回地院重开羁押庭才裁定收押。两相对照,两案的处置方式何其类似?这当然不免会给外界一些联想,会不会是检方先押人再找证据?还是检方早有证据,只是一点一点释放?或是检方与法院其实在唱双簧,藉此彰显司法审判的公正与公平?

这样的联想或许对司法部门并不公平,但却是外界普遍的怀疑。为什麽在证据未必充份的情况下,非要急著把柯文哲羁押?好比说,检方认定柯文哲违背职务收贿,可是查了半天,检方举证的金流至今并无法与柯文哲的职务行为形成犯罪对价关系;同时,尽管地院认定柯文哲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的图利罪「犯罪嫌疑重大」,不过也强调「形式上虽已符合图利罪要件」,但柯文哲的所为究竟是单纯图利沈庆京?或者与沈庆京期约甚至收受贿赂?「仍有待检察官查明」。

换言之,检方至今显然并没有查明柯文哲所为究竟是单纯图利?还是期约甚至收受贿赂。这当然难怪民众党会批评检方声押理由不充份,「北检只有一个逻辑,罗织罪名,目标就是要把柯文哲押起来」。

总之,柯文哲如果真的收贿,或者是图利京华城,查有实据,当然应该绳之以法,绝对不容轻贷。但他目前是否有逃亡或湮灭证据的可能?羁押是否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司法部门恐怕都要审慎处理,以免落人口实。